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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8月12日起,包装标识成为新义务。哪些产品真正需要标注?

自2026年8月12日起,包装标识成为新义务。哪些产品真正需要标注? 欧洲跨境之路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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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26年8月12日起,欧盟新规将强制要求对包装进行标识,标明识别信息和生产者信息。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关键在于:如果销售商以自有品牌订购纸箱、胶带或内衬等包装材料,其也可被视为包装生产者。目前争议最

20.04.2026

Aktualizacja: 23 czerwca 2026 r.
Po publikacji tej analizy pojawiła się nowa interpretacja niemieckiej Zentrale Stelle Verpackungsregister, czyli organu prowadzącego rejestr opakowań LUCID. Według informacji przekazanych Händlerbund niemiecki urząd rozważa podejście, zgodnie z którym już samo naklejenie etykiety wysyłkowej na standardowy karton mogłoby zostać uznane za zmianę opakowania i przeniesienie na sprzedawcę dodatkowych obowiązków wynikających z PPWR. Nie zmienia to samych przepisów, ale istotnie komplikuje ich praktyczne stosowanie w Niemczech, szczególnie dla firm zarejestrowanych w LUCID i rozliczających opakowania w systemie dualnym. Szerzej opisujemy tę kwestię w nowszym materiale: „Nowa interpretacja PPWR w Niemczech: etykieta wysyłkowa może zmienić odpowiedzialność sprzedawcy”. 

自2026年8月12日起欧盟包装新规解析:波兰卖家如何规避合规风险

自2026年8月12日起,将实施新的包装标识义务,该义务源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25/40》第15条第5款和第6款。对于许多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企业而言,问题不仅仅在于是否需要对纸箱进行标识。更关键的问题是,根据法规规定,谁对包装负有责任,以及这一义务在实践中的范围究竟有多广:它是否仅涵盖发货纸箱,还是也包括胶带、气泡膜、纸质填充物及其他用于保护商品的组件。

对于向德国发货的波兰卖家而言,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话题。多年来,德国一直是欧洲最规范化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在包装领域的错误不仅可能导致组织成本增加,还可能引发与交易对手的纠纷、文件问题、面临监管警告的市场风险,以及围绕产品及其包装责任问题的紧张局势。

欧盟包装法规自2026年8月12日起的变更内容

《欧盟法规》2025/40是一项欧盟法律文件,旨在规范整个欧盟市场的包装规则。实际上,这意味着使包装更易于识别、追踪并归责于具体的责任主体。对于德国市场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多年来德国在销售合规性方面对环境法规、信息要求和消费者保护法规的执行一直非常严格。

自2026年8月12日起,将实施两项关键的标识义务。

第15条(EU)2025/40号条例的具体要求

第15条第5款要求包装生产商在包装上标明明确的识别标识。该标识可以是型号、批次号、序列号或其他能够确定所涉包装类型的要素。当包装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直接在包装上标注此类信息时,相关数据可附于产品或包裹随附的文件中。

第15条第6款更进一步。它要求生产商在包装上——或通过二维码——提供其姓名或注册商号/商标,以及邮政地址和可能的电子联系方式(例如电子邮件地址)。目的很明确:实现完全可追溯性,即能够确定谁对特定包装负责。

这不仅仅是采购部门的一个技术细节。对于网络卖家而言,这意味着包装不再只是发货中的匿名附加项。它已成为产品和物流流程的一部分,必须像标签、说明书或退货政策一样,依法进行设计。

谁是包装的“生产商”?为何许多网店被归入此类

最重要的实际问题涉及“生产者”这一概念。在商业用语中,人们很容易认为包装的生产者是纸板厂或印刷盒子的公司。但根据新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欧盟2025/40号条例》第3条第1款第13项对生产者的定义进行了细化。生产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称或品牌制造包装或带包装产品,或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称或品牌制造此类产品的任何人。在实践中,决定因素并非仅仅是谁物理上生产了纸箱或信封,还包括包装上标注的是谁的标识,以及谁负责其设计和投放市场。

当卖家在纸箱上印有自有标志时,需对标识负责

生产商是指以自己的名称或品牌生产包装,或委托以自己的品牌生产包装的主体。这意味着,订购带有自有标志、自有品牌名称或自有商业标识的发货纸箱的网店,可以自行承担包装生产商的角色。

对许多波兰企业而言,这一变化远比仅仅在包装上印刷几项信息更为重大。过去,包装通常被视为中立的营销或物流载体。自2026年8月起,包装盒上的自有品牌标识也可能意味着企业需自行承担标签合规责任。

在实践中,这不仅适用于大型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品牌,也适用于在亚马逊、eBay、Kaufland或自有网上商店运营的中型零售商,这些零售商从印刷厂或中间商处采购“自有品牌”包装。如果纸箱、信封或礼品盒以他们的品牌出现,就很难主张该标识仅由材料供应商负责。

这对向德国及其他欧盟国家的跨境销售意味着什么

在德国市场,供应链中的角色分工尤为重要。波兰卖家应能回答三个问题:谁在形式上对包装负责?所需识别数据位于何处?能否为发货中使用的具体批次包装追溯这些数据?若无法给出明确答案,运营风险将增加。

问题可能出现在投诉处理、文件审核、与包装供应商的纠纷,或市场平台对流程合规性的评估中。销售平台越来越要求卖家能够快速证明谁对特定产品元素、产品本身或包装负责。该领域缺乏秩序未必会立即导致行政制裁,但可能导致额外的问询、新包装实施流程受阻,或需要紧急修改文件。

然而,有必要为微型企业设置例外。这指的是员工人数少于10人且年营业额低于200万欧元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经营者使用自有名称或品牌进行包装,只要包装生产商位于同一成员国,该经营者就不被视为包装生产商。对于波兰卖家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细节:仅凭包装上的自有标志并不总是自动意味着承担生产商的全部责任,因为业务规模以及包装供应商的运营地点同样重要。

义务是否涵盖纸箱、胶带、气泡膜和填充物

这里开始了最具实践意义的解释争议。对法规的字面(严格)解读导致得出结论,即标识义务不仅限于外部纸箱。

在实践中,“包装”这一概念被广泛理解为何种范围

根据法规规定,原则上辅助材料也属于包装,这些材料用于保护、封闭或展示产品。这可能包括胶带、气泡膜、填充物、隔板、纸板衬垫或防护纸。既然它们属于包装,那么问题来了,是否需要根据第15条单独标识每一种材料。

最合理的商业解释是,此类材料的标识应由其实际生产商提供,特别是当涉及批量购买的标准化组件时。不可能认为每一段用于封箱的胶带都必须拥有自己清晰可辨的身份数据组。这种解释在操作上不可行,且在经济意义上毫无意义。

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责任。如果卖家自行委托生产带有自有品牌的定制包装材料——例如印有标志的个性化胶带、专用纸板衬垫或公司专用的防护膜——卖家本身也可能被视为这些组件的生产商。

常识的界限在哪里,错误解读法规的风险又从哪里开始

目前许多迹象表明,法规的实践应用将朝着将整个包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标识,或由各自生产商标识各个组件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由卖家标识其在仓库中使用的每一个独立单元。问题在于,这一结论属于实践性解释,而非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明确统一规则。

正是在这里,电子商务面临着切实风险。采取过于狭窄解释的卖家可能会事后被告知未对其负责的包装进行全部标识;而采取过于宽泛解释的卖家则可能不必要地增加印刷、仓储和拣货成本。在德国环境下,这两种错误都代价高昂:前者关乎合规性,后者关乎利润率。

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向德国发送化妆品并采用装饰性包装盒、纸板内衬稳定结构以及品牌胶带的公司。如果这些元素都是根据该公司的要求以自有标识生产的,那么现在就应该检查供应商的文件和包装设计是否能够在不重构整个包装流程的情况下满足新的义务。

标识是否必须从外部可见,以及可以将其放置在哪里

这个问题引发了最大的争议,因为它涉及仓库的日常实践和包装的美学。法规规定了必须提供的信息,但并未直接解决关于标识位置和展示方式的每种情况。

仅凭号码、二维码或随包裹附带的单据上的信息是否足够?

根据第15条第5款的规定,识别码、批号、序列号或类似标识应标注在包装上。只有当包装的尺寸或性质使其无法容纳这些信息时,相关信息才可附随于随附文件中。这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文件并非主要的标识位置,而是替代方案。

在涉及生产商识别信息的情况下,第15条第6款允许更大的灵活性,因为除了包装本身外,还指出可以使用二维码。这一点尤其重要,适用于小包装、内衬以及那些若放置完整数据会损害功能或外观的元素。

关于标识是否必须对接收者“显而易见”,以及是否应位于包装的外侧,这一问题仍未有定论。仅从这些法规的字面表述来看,并未明确要求标识必须在快递员、邻居或收件人一眼看到包裹时就清晰可见。法规规定信息应置于包装上,或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文件或二维码提供。法规并未直接规定标识必须展示在纸箱的正面或外壁。

关于小型元件和内包装,已知信息和尚未确定的事项

在实践中,可以主张放置在包装内部可取出且可读的元件上的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功能,但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毫无争议的标准。如果公司将标签贴在盒子底部的纸板衬垫上,而该衬垫仍属于包装的一部分且可以被取出,则存在符合规定的理由。问题在于,由于缺乏更详细的指导方针,这种模式可能会受到市场、监管机构和商业伙伴的不同评价。

另一个例子是带有内部纸板加固的小型礼品盒。从技术角度讲,可以在内衬底部标注标识,使其在盒子外部不显得过于突出。从商业角度看,这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但从风险角度来看,更好的做法是遵循这样的原则:信息应易于查找和读取,无需破坏包装,也无需猜测其隐藏位置。

到2026年8月,德国应通过国内实施或执行法规,以明确新义务的适用方式。关于小物件、内包装以及标识可见性标准等细节问题的答案,可能正是在这些法规中产生。在此之前,更安全的设计策略是让包装的识别尽可能简单,而非最大限度地隐藏。

波兰卖家在2026年8月前应采取的行动

最糟糕的策略是等到最后一刻才行动。此次变更不仅涉及纸箱上的图形设计,还关系到与包装供应商的关系、订单规格、仓储流程以及文件合规性。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制造商的责任并不仅限于在包装上打印数据。如果卖家被认定为制造商,其还可能承担与符合性评估、技术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相关的义务。就向德国销售而言,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准备标识设计方案,还要准备证明文件,以证实该包装符合条例要求,并能在检查、与供应商发生争议或与销售平台互动时提供证明。

在德国市场,不能将(EU) 2025/40号条例规定的新义务与源自德国《包装法》(Verpackungsgesetz)的义务混为一谈。包装标识仅是合规的一个层面。另一层面是注册和废弃物管理义务,包括在LUCID系统中注册——该系统由Zentralen Stelle Verpackungsregister(中央包装登记处)管理——以及参与双重系统,该系统资助流向私人消费者的包装物的收集与回收。对于波兰卖家而言,这意味着即使包装标识正确,若未单独核查是否满足德国的注册和结算义务,问题仍未解决。

如何准备包装设计、采购流程以及与供应商的合作

波兰卖家现在应立即采取五个步骤:

  1. 确定哪些包装及包装材料以其品牌名义或按其委托生产。
  2. 区分从外部制造商处购买的标准化包装与由卖家自行负责的个性化包装。
  3. 检查包装设计是否为标识符、制造商信息或二维码预留了位置。
  4. 与供应商协商,明确谁负责标识内容、标识的施加以及生产批次的记录。
  5. 更新内部包装说明,确保仓库不会混合使用不同版本的包装而无法追溯批次。

这不仅仅是形式问题。如果企业在市场平台上销售,并使用多个仓库或履约服务商,缺乏统一的标识可能会使投诉、向包装供应商追索索赔或在商业合作伙伴检查时证明合规性变得困难。

如何降低在电商平台上的纠纷、退货和问题的风险

当今最明智的做法是采取保守策略。在卖家自行订购带有自身标志的包装时,应认定其对满足标识要求承担直接责任。在使用制造商提供的现成中性材料时,则应确保提供证明这些材料来源及状态的文档。

波兰卖家应采取哪些措施?不得以可能被视为规避法规的方式隐藏标识;不得认为问题仅涉及外包装箱;不得在未书面明确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将责任推卸给印刷厂;在未根据《欧盟条例》2025/40第15条第5款和第6款对包装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之前,不得将新的包装品牌设计引入德国市场。

如今最大的风险不在于有人要求对每厘米胶带进行标识。风险在于混乱的实施过程,企业不清楚自己对哪些元素负责、识别数据在哪里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展示这些数据。正是这些漏洞导致了后续的争议、紧急包装修改、重新包装成本以及与客户和销售平台之间的不必要紧张关系。

在实践中,需要区分三个问题:谁是根据《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定义的包装生产者;企业是否必须在向德国客户销售之前完成LUCID注册;以及其是否负有参与针对在消费者处成为废弃物的最终包装的双回收系统的义务。这种区分具有操作和财务上的重要意义。LUCID注册具有形式和识别性质,而参与双回收系统则与包装种类和数量相关的成本挂钩。在上述任何一个领域出现错误,都可能导致销售禁令、罚款、竞争对手的警告以及在销售平台上因卖家合规性核查而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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