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函是否属于商家应缴纳增值税的服务?欧洲法院将对此予以澄清。
官僚主义、成本上涨及法规频出已令电商承压,德国税务机关却借警告信牟利。如今德国法院提出质疑:非自愿收到的警告函是否构成“服务”,被警告方是否还需为此缴纳增值税?
被迫接受的“服务”?
商家收到警告函后,通常需支付含19%增值税的总额。小规模经营者等无进项税抵扣资格者须额外承担该税费。税务局将其视为向被警告方提供的“服务”,即便内容非自愿订购,仍要征收增值税。
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对此存疑,认为若无合同关系且接收方无需该“服务”,难称真实服务交换。该院已中止诉讼并向欧洲法院提请初步裁决,结果或改变德国警告函结算惯例。
经典案例引发原则性问题
案件源于两家德国床垫制造商的竞争法纠纷。一方使用误导性术语宣传产品,对方发出警告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支持发函方,判令床垫商支付含约366欧元增值税的警告费用。
Paragraph丛林中的一线希望
法官援引2025年欧洲法院保加利亚案裁决:企业通过律师发催款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缴增值税,但欧院认定不存在法律关系。
若欧洲法院裁定传统德国警告函不构成应税服务,发函企业今后将无法就警告费用计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