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网店及其海外供应商需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为应对缺陷产品责任新规做好准备。联邦议院于10月8日通过《产品责任法现代化法案》,将欧盟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2024/2853号指令纳入德国法律。对于向德国销售中国商品或自有品牌产品的波兰企业而言,这一变化影响深远:若在收到损害报告后一个月内未指明生产商、进口商或其供应商,网店将需像生产商一样对损害承担责任。
联邦议院通过新的产品责任法,法规将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
CDU/CSU、SPD和绿党俱乐部投票支持该法案,AfD和Die Linke弃权。这是自1989年以来德国《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首次进行如此广泛的改革。政府于2025年12月通过了该项目,且该法案不需要联邦参议院的批准,因此第二院最多只能延迟但不能阻止它。新法规将于2026年12月9日正式生效,即所有成员国完成指令实施的截止日期当天。
过渡条款明确了适用新法律的产品范围。在2026年12月8日之前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商品仍受旧法约束,即使商店直到次年一月才将其卖给客户。因此,新规则主要适用于后续供货。如果卖家在十二月接收新一批货物,应保存能够确定该批次何时进入欧盟市场的文件。
当网店需像生产商一样承担责任时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责任基于风险原则。受害者无需证明任何人有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往实践中主要针对的是生产商和进口商,而新规扩大了客户可以要求赔偿的主体名单,尤其是当生产商位于欧盟以外时。
普通贸易本身并不构成生产商责任。正如IT-Recht Kanzlei律师事务所解释的那样,只有当卖家自行生产产品、从非欧盟国家引进产品、在其上贴上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对其进行重大修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指明供应链中的其他主体时,才会承担这种角色。
一个月内指明供应商
对电子商务而言,最实用的变化是新法第12条规定的机制。如果在欧盟境内无法确定制造商、进口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主体,分销商(即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企业,包括普通网店)将承担责任。受害者可要求其指明上述任一主体或其自身的供应商。若商店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未予答复,则需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来自第三国的商品。
以一家向德国销售办公灯的波兰灯具店为例,这些灯具从罗兹附近的批发商处采购,而批发商则从中国深圳的工厂进口。如果德国客户报告称过热的电源适配器损坏了其私用的办公桌和笔记本电脑,且该商店在几天内指明批发商为进口商并提供其数据和购买发票,索赔将转至批发商。但如果这批订单因采购系统混乱而丢失,且商店无法将已售出的产品与具体供货批次关联起来,一个月后商店自身将成为责任方。
自有品牌和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自有品牌(private label)销售商的情况则不同,即从外部制造商订购产品并以自身品牌标识进行销售的公司。一位在亚马逊上销售来自中国工厂、印有自己品牌标志的搅拌机的波兰卖家,对客户而言被视为生产商,尽管他本人并不生产任何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月期限”对他毫无帮助,因为指出中国工厂并不能免除他的责任。
同样地,一家直接从中国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并自行将其引入欧盟市场的公司,此时作为进口商,需与生产商共同承担责任。该法律还涵盖了授权代表,即由欧盟以外的生产商以书面形式指定代表其行事的、总部位于欧盟的企业。德国联邦议院在一项单独决议中要求政府审查此类代表是否应被强制要求购买民事责任保险。
履约、市场平台与软件在新型责任供应链中的应用
如果生产商位于欧盟境外,且没有进口商或代表,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履约服务提供商。根据奥尔登堡工商会的消息,这指的是在为他人产品提供服务时,至少执行四项服务中的两项——仓储、包装、贴标和发货的企业。快递、邮政和运输企业不在此定义范围内。因此,为德国中国卖家提供服务的仓库运营商将更严格地核查其所接收货物的进口商身份。
互联网平台(如市场平台)仅在普通消费者可能认为产品由该平台自身或其控制的公司提供,且欧盟内无其他责任主体时,才像分销商一样承担责任。仅提供销售中介作用是不够的。平台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来指明正确的公司,因此市场平台更倾向于要求卖家在商品列表中提供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完整信息。
现在,产品也包括软件,包括人工智能系统,无论其是安装在设备上还是在云端运行。通过更新控制产品的制造商也对销售后出现的缺陷负责,而数字安全措施的缺失可能导致产品被认定为存在缺陷。这适用于例如销售智能插座、摄像头或通过应用程序控制的智能手表的品牌。在商业活动之外创建的免费开源软件则被排除在外。
更高的财务风险和更便捷的索赔追索
人身伤害赔偿上限被取消,此前因同一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为8500万欧元;同时,针对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自负额(500欧元)也被取消。因此,若客户因有缺陷的装载机导致价值400欧元的财物受损,即可索赔全部金额。赔偿金还将涵盖私人及医疗用途数据的丢失或损毁,以及经医学证实的精神健康障碍。
索赔权在受害人得知损害、缺陷及责任公司之日起三年后仍会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自产品投放市场之日起十年后消灭,对于健康损害且延迟显现的情况则为二十五年。法院还可依受害人申请,责令被告公司披露文件,同时保护其强调的商业秘密。法兰克福工商会强调,未能提供此类文件的企业,必须面对产品存在缺陷的推定。此外,也不能通过商店规章排除对客户的责任,尽管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仍可确定风险分担。
波兰卖家在12月9日之前应该做什么
基础是每种SKU(即库存中用于标识特定产品变体的编号)的供应链文档,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或欧盟代表的名称和地址、批次号、交付日期以及采购发票。这些数据应与ERP系统中的订单相关联,或与市场平台集成,以便在客户要求时能在几天内指明具体产品的供应商。公司还需要一套简单的客户服务流程:明确由谁接收信函、由谁核实数据、由谁在一个月期限内发出回复。
自有品牌卖家和直接进口商应审查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关注追偿条款,即从制造商处追回已支付赔偿的可能性;并检查产品责任险(即针对所售商品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是否涵盖对德国的销售,且保额不低于取消责任上限后的实际风险。还需检查在亚马逊或Allegro等平台上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若本应仅作为转售的商品上印有卖家标志,会将该企业置于生产者的地位。销售带有应用程序设备的品牌方应规划整个销售期间的安全更新,因为自12月起,软件漏洞可能成为索赔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