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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业务办理明白纸

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业务办理明白纸 智汇大叔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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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业务办理明白纸

(本文档仅用于服务本辖区申请人便捷办理业务,仅提示申请人常见事项,未尽事宜及相关要求请以外汇管理局官方发布为准)

A 审核材料

A1 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2. 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A2 专项材料要求

A2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

  1.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 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3. 境外放款协议。
  4. 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A22 境外放款变更登记业务

  1.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 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 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4. 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A23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

  1.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A3 申请材料详解

A31 书面申请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建议每项内容作为单独的小标题,然后再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境外放款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内容:应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原境外放款的基本情况,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相关情况。

A32 境外放款协议

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A33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A34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请检查财务报告中的报表数据是否清晰易辨识,下方有签字签章栏的请勿空缺。

B 注意事项

  1.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2. 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3. 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
  4.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5.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①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②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调整,则以最新法规为准)。

6.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7.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8.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9.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10.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11.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12.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13.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14.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15.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未尽事宜,请参考法规政策《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银发〔2026〕63号,https://www.safe.gov.cn/safe/2026/0320/27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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