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登记、还本付息登记业务办理明白纸
(本文档仅用于服务本辖区申请人便捷办理业务,仅提示申请人常见事项,未尽事宜及相关要求请以外汇管理局官方发布为准)
A 审核材料
A1 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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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
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
通过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无需现场提交材料。网上办理请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网站http://zwfw.safe.gov.cn/asone。
A2 专项材料要求
A21 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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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
A22 非资金划转类外债还本付息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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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
A3 申请材料详解
A31 书面申请
外债提款登记业务书面申请,包括提款日期、提款金额、提款用途、外债本金余额变动情况等核心信息和企业承诺。建议每项内容作为单独的小标题,然后再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外债还本付息登记业务书面申请,包括还本付息日期、偿还本金/利息金额、偿还资金来源、外债本金余额变动情况等核心信息和企业承诺。建议每项内容作为单独的小标题,然后再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A32 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债提款登记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需根据提款用途对应提供,需能清晰证明提款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
外债还本付息登记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需根据交易类型对应提供,需能清晰证明还本付息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
B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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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向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还本付息信息的情形。 -
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提款/还本付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由外汇局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外债变动反馈情况表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由非银行债务人留存。 -
经核实的提款/还本付息记录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
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
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汇局批准可按规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数据。 -
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
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交易,但在提款/还本付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补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登记。 -
对于非银行债务人向离岸银行借用的离岸贷款,在发生提款/还本付息交易时,外汇局应为其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登记。 -
支付债务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
境外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的,非银行债务人应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然后到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及外债注销(变更)登记,再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未尽事宜,请参考法规政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https://www.safe.gov.cn/safe/2024/0412/24226.html)3.4、9.1、9.2等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