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明白纸
A审核材料
A1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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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
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A2专项材料要求
A21 内保外贷签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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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境外融资资金的主要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等)。 -
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
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涉及境外投资项目的,还需提供该笔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
营业执照。
A22 内保外贷变更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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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原《内保外贷登记表》。 -
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A23 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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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并附原《内保外贷登记表》。 -
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A3申请材料详解
A31 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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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签约登记业务书面申请建议包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境外融资资金的主要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以及企业承诺等。缺一不可。建议每项内容作为单独的小标题,然后再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
内保外贷变更书面申请主要包括:原担保的基本情况,本次变更的内容和本次变更的主要原因以及企业承诺。 -
内保外贷注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企业原内保外贷业务的基本情况,担保人担保责任解除的原因,以及企业承诺。
A3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
B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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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为其办理补登记。 -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①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②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③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④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4.如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境内居民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需注意,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从事证书右页所列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担保人提交申请时应确保证书有效,否则,应提前在商务部门更换新证书。若债务人为境内居民境外再投资成立的机构,则还需提供商务系统中的再投资备案确认截图。
5.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为境外投资受限制的项目提供资金,不得构造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交易。
6.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境内相关主体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境内证券投资。
7.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实质构成担保的维好协议须参照内保外贷管理,境内担保人承担法律性质甄别及登记责任。
8.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②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③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9.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应由原办理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办理。
10.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发布实施(2017年1月26日)前已经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如需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应由境内机构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变更登记时,应在系统中勾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是否调回境内使用以及资金具体用途。
12.不符合在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的非银行机构担保人向外汇局申请内保外贷注销,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打印反映注销原因相关内容的《内保外贷登记表》,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出具给担保人。
13.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