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明白纸
A审核材料
A1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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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
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A2专项材料要求
A21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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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担保履约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
A22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变更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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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变更后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协议。
A23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注销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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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到期收回对外债权本息相关证明材料。 -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担保履约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 -
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如有)。
A3申请材料详解
A31 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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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书面申请,包括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办理情况、担保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还款资金来源等。 -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变更登记书面申请主要包括:原担保的基本情况,本次变更的内容和本次变更的主要原因以及企业承诺。 -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企业原内保外贷业务的基本情况,担保人担保责任解除的原因以及企业承诺。
B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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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其中,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境内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管理。 境内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机构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机构境外放款上限; 如果超过境外放款上限,可以先为该机构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机构境外放款上限以内之前,该机构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境内银行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如有反担保人,也应参照前述原则办理。 -
对于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担保履约后构成对外债权的,应当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
对外债权登记后,由外汇局直接办理对外债权变动反馈(放款—现汇),无需收取其他材料;债权人收到被担保人还款资金后,收款银行应督促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备案编号中准确填写对外债权登记业务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