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明白纸
A审核材料
A1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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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
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 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 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A2专项材料要求
A21 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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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担保履约证明文件。 -
选择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应提交《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选择投注差模式,所在地外汇局需在 FDI 相关模块下查询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额,据此确定其在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债额度。 -
营业执照。
A22 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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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
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A23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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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归还外债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等交易)
的证明材料(如有)。
A3申请材料详解
A31 书面申请
A32 营业执照
B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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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
中资非金融机构及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由此造成企业外债超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
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
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自身外债额度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