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明白纸
A审核材料
A1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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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
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
通过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无需现场提交材料。网上办理请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网站http://zwfw.safe.gov.cn/asone。
A2专项材料要求
A21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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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 -
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
营业执照。
A22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变更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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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 -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A23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注销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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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 -
业务登记凭证。
A3申请材料详解
A31 书面申请
A32 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A33 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
A34 营业执照
A35业务登记凭证
B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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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经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15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
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
融资租赁类公司在完成对外债权登记后,可持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并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结汇业务。 -
基于商业原则及融资租赁公司自身风险考虑,境外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可抵扣融资租赁租金。 -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到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该笔对外债权的业务编号,并应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