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备案及变更、注销备案业务办理明白纸
(本文档仅用于服务本辖区申请人便捷办理业务,仅提示申请人常见事项,未尽事宜及相关要求请以外汇管理局官方发布为准)
A审核材料
A1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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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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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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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A2专项材料要求
A21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登记备案
1.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2.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A22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变更登记备案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2.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A21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登记备案”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
A23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注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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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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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申请材料详解
A31 备案申请书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登记备案书面申请建议包含: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变更登记备案书面申请主要包含:原资金池业务基本情况,本次变更的内容和本次变更的主要原因,企业承诺等。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注销登记备案书面申请主要包含: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A32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需明确包含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时间、授权有效期等核心要素,确保授权范围、有效期及权责边界清晰可追溯。
A33 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文件可选两种形式:一是主办企业与全部境内外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资金池业务协议,需要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所有成员企业的公章;二是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需要加盖跨国公司公章。两种材料二选一即可。
A34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A35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需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确保有效期等信息与当前经营状态一致,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A36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
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需准确完整,并由主办企业加盖公章。
A37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A38 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仅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代为办理资金池备案登记业务时提供。文件需明确包含委托方、受托银行、受托事项、受托期限等关键要素。无需委托代办的,可不提交本材料。
A39 贡献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请检查单体资产负债表数据是否清晰易辨识,下方有签字签章栏的请勿空缺,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B注意事项
B1备案及变更注意事项
①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②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③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④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⑤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⑥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⑦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⑧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⑨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2.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
①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②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③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④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3.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规定通过银行对跨境资金收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4.涉及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供。
5.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6.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B2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注意事项
1.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2.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3.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4.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B3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注意事项
1.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2.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3.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4.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B4注销注意事项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
未尽事宜,请参考法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