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境内公司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明白纸
A审核材料
A1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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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
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
通过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无需现场提交材料。网上办理请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网站http://zwfw.safe.gov.cn/asone。
A2专项材料要求
A21 变更登记(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实施回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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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
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A3申请材料详解
A31 书面申请
A32 境外上市登记表
B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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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原则上应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
境内公司(不含银行)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在境内银行开立或使用已有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无开户银行、账户数量限制),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回购等业务的资金收付和汇兑。 -
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
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