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明白纸
A审核材料
A1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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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
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
通过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无需现场提交材料。网上办理请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网站http://zwfw.safe.gov.cn/asone。
A2 专项材料要求
A21 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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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
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
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
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A22 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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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A3申请材料详解
A31 书面申请
A32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B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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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
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
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