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明白纸
A审核材料
A1通用材料和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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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
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材料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一份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可通过已有档案或系统记录确认情况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供。 -
通过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无需现场提交材料。网上办理请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网站http://zwfw.safe.gov.cn/asone。
A2专项材料要求
A21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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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购付汇需求及其依据等),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
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纪要等;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及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
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A2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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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
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A23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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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
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A3申请材料详解
A31 书面申请
A3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B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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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
境内代理机构须在股权激励计划开始三个月内办理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开户、购付汇及境外资金调回等相关业务。 -
不得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名义从事非股权激励项下境外证券、基金等资本项下投资。 -
境内代理机构须持股权激励计划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外汇及接收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 -
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划入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支付至相关个人账户。若需为境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代理机构可将代扣代缴税费对应的资金结汇划转至其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向税务部门支付。 -
一家境内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多个股权激励计划,但须分别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并分别开立相应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各账户之间资金不得混用。 -
境内代理机构凭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在付汇额度内,代理个人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
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往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其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变现所得,原则上应在变现后6个月内汇回境内。 -
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发生如下重大变更情况后3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需要增加购付汇额度(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 (2)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