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严打“代持”风险,强化资金溯源
新规核心在于通过银行流水验证泰方股东出资的真实性。自2026年1月1日起,外资持股低于50%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泰籍股东付款流水;8月1日起,代收股款的董事也需提交收款流水。
这一举措源于DBD对“代持”(Nominee)行为的严厉打击。在10月9日的联合检查中,33家疑似存在代持风险的公司被调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因在多家公司兼任股东或董事而被重点关注。DBD明确表示,新规旨在防止泰国人协助外国人违规经营。
曼谷写字楼。外资持股不足50%的泰国公司是本次新规监管重点
新规实施时间轴与关键变化
目前执行的是2026年7月14日签发、7月27日刊登于皇家公报的第2/2569号命令,该命令取代了此前的两份文件。8月1日前已递交的申请按旧规处理,之后新申请需遵循以下时间节点:
| 时间 | 主要变化 |
|---|---|
| 2026年1月1日 | 第2/2568号命令生效:外资持股<50%或有外籍签字董事的公司,注册需提交泰籍股东付款流水 |
| 2026年4月1日 | 第1/2569号命令生效:原签字董事全为泰籍,变更后增加外籍签字董事的,需提交投资确认书 |
| 2026年7月1日 | 新设公司及合伙企业仅可通过DBD Biz Regist网上登记,停止接收纸质申请 |
| 2026年8月1日 | 第2/2569号命令生效:新增提交投资说明书、董事收款流水,并增加“成立一年内”变更的限制条款 |
| 2026年11月1日 | 公司及合伙企业所有登记业务(含变更、解散、清算)全面实行网上办理 |
重点监管对象与材料要求
根据第2/2569号命令,新注册公司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需额外提交材料:
- 外资持股不足注册资本50%:即常见的“泰方51%、外方49%”结构;
- 无外资股东,但有外籍人士担任有权签字董事。
对于已成立公司,若原签字董事均为泰籍,变更后新增外籍签字董事,需提交投资确认书。值得注意的是,8月1日后新成立的公司,若在成立一年内进行上述变更,除投资说明书外,还需提交显示公司或董事收到股款且与应缴总额匹配的银行流水。这意味着,“先全泰籍注册、后加外籍董事”的操作在第一年内同样面临严格的资金审查。
具体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新注册时,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投资说明书”,并附带两类银行流水:
- 泰籍股东付款流水:每位泰籍股东需提供付款账户过去3个月的流水,须清晰显示与股款金额、日期匹配的取款或转账记录。
- 董事收款流水:代收股款的董事需提供收款账户流水,须显示从每位股东处收到的款项,且金额和日期一致。
若董事收款账户同时为某泰籍股东的付款账户,则该账户也需提供收款日前3个月的流水。投资说明书需详细列明每位泰籍股东的姓名、金额、交易日期、银行分行及账号等信息。
资金合规。泰籍股东每一笔股款的来源均需在银行流水中可追溯
11月1日后:全面线上化与外籍董事签字指南
DBD宣布,自11月1日起,所有公司和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仅能通过DBD Biz Regist系统在线提交。目前新设公司网办率已达99.99%,整体网办比例超过95%。针对外籍董事不在泰国的情况,系统提供三种签字方式:
- 电子签名:通过链接输入护照号等信息,使用DBD e-Service App、ThaID、NDID或短信验证码完成签名。
- 当面签署:系统生成同意书(Consent Form),打印后在登记官面前签署。
- 签署后上传:打印同意书签署后扫描上传,由登记官核对。此方式需在系统中填写一位泰国籍“签名证明人”的身份证号及卡背编码。
身份核验与签名证明人资格
注册DBD Biz Regist账户需进行身份核验。支持护照核验的方式仅为当面核验,地点包括DBD总部、各府商务厅商业登记服务组等。
若申请人无法在登记官面前签字,可在以下四类“签名证明人”面前签署:
- 持证审计师;
- 泰国会计师公会会员或注册记账员;
- 经DBD认证的优质会计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
- 持有《营业担保法》执照的担保执行人。
此外,提交组织大纲时需填写两位见证人的泰国身份证号。境外公证员或使领馆人员不在认可名单内,身处境外的外籍人士建议提前向DBD确认签字方案。
泰国商务部大楼。DBD隶属于泰国商务部
企业应对建议
- 自查股权结构:确认公司是否属于“外资持股<50%”或“有外籍签字董事”范畴,若是,需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 确保资金来源合规:泰方股东股款必须从其本人账户支付,流水需与投资说明书一致。若资金实际由外方提供,切勿试图通过伪造流水掩盖,代持风险极高。
- 提前规划董事人选:新公司成立一年内增加外籍签字董事需额外提交流水,建议在注册初期即确定董事结构,避免后续繁琐手续。
- 落实签字安排:11月1日前确定股东和董事的签字方式。身处中国且无泰国身份证的外籍人士,需决定是赴泰当面核验,还是寻找合格的签名证明人。
- 尽快处理纸质遗留业务:11月1日后不再受理纸质申请。如有疑问,可拨打DBD热线1570或通过官方渠道咨询。
声明与依据
本文依据DBD中央登记处第2/2569号命令、关于签名证明人的公告、2026年9月30日及10月9日新闻稿以及DBD Biz Regist操作手册整理。内容仅限有限公司,不包含合伙企业及外资持股≥50%的公司。具体执行以登记官要求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