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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6号(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6号(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发布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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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有效防范植物疫情及外来物种传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就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相关事宜发布公告。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一、明确指定加工企业准入与管理机制

进境粮食必须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进行加工使用。拟从事该业务的企业需对照海关总署公布的条件进行自评估,确认符合要求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材料。

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开展业务,并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若声明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将对指定企业实施持续的检疫监督。

二、优化检疫许可证申请流程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时,须确定粮食进境后的指定加工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在申请单“受理海关”栏填写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

为便利企业,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在申请《检疫许可证》前,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若在申请《检疫许可证》时提供该联系单,则无需重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三、强化全链条疫情防控责任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和运输途中换运换装场地的经营企业、货主或其代理人、指定企业及运输企业,须共同承担进境粮食在装卸、运输、换运换装、加工及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植物疫情防控责任。

相关企业应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并按海关规定做好调运、存放、加工和下脚料处理等记录。进境粮食必须在具备植物疫情防控条件的场地进行换运换装。

四、严格违规情形整改与处罚

海关发现相关企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限期整改:

1. 未按规定实施植物疫情监测及防除措施;

2. 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及发运流向等信息;

3. 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企业加工、存放;

4. 未在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

5. 未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

6. 未对下脚料、包装材料实施无害化处理;

7. 拒绝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若指定企业存在第4至7项情形,在整改完成前,海关将不予许可后续拟运往该企业的检疫审批申请。若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无法整改,其尚未加工处理的粮食须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五、其他注意事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粮食进口申报用途告知指定企业和场地经营企业。各方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运输工具,督促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和中转过程中出现粮食撒漏。

本公告所称粮食,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等。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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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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