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划进入泰国市场的食品品牌而言,取得泰国FDA食品许可,并不意味着产品从此可以不受限制地销售。 原料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管理、产品标签以及生产加工环节,都是企业需要持续关注的合规事项。
近期,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连续发布多项食品法规及安全管理相关公告,涉及植物茶原料目录调整、甲醇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条件,以及含亚硝酸盐混合盐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这些变化看似针对不同产品和环节,却传递出一个共同信号:食品合规不能只看产品是否取得注册许可,还需要持续核对原料、加工工艺与标签要求。本文结合泰国FDA官方公告,梳理相关政策变化,并为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及品牌经营者提供合规建议。
01
植物茶新规
2026年8月25日,泰国FDA食品局发布公告,说明《公共卫生部公告第471号(B.E.2569)——植物茶(第2号)》的实施情况。该公告已于2026年8月19日刊登于泰国《政府公报》,并自2026年8月20日起正式生效。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三项内容:
1. 新增99项植物及其部位
新规在植物茶原料目录中新增99项植物及其可使用部位,编号为第202至300项。
对于开发草本茶、植物茶包、花草茶及相关饮品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部分植物原料的合规评估需要结合更新后的目录重新进行。
但需要特别注意,新增植物进入目录,并不等于其所有部位、所有使用方式和所有产品配方均自动获得许可。企业仍应核对具体植物名称、使用部位及产品所属类别。
2. 甘草被移出植物茶原料目录
本次调整取消了原目录第92项甘草(Licorice)。泰国FDA指出,甘草中的主要活性成分甘草酸(Glycyrrhizin)可能影响肾脏功能,并导致血压升高或低钾血症,因此需要进一步审查其安全性资料。
这对于含甘草的草本茶、复方植物茶以及以甘草作为风味成分的相关产品尤其值得关注。
3. 已获许可的相关产品设有过渡安排
对于在新规生效前已经取得许可、且配方中含有甘草的植物茶,公告允许其继续销售,但过渡期限不得超过新规生效之日起一年。此外,符合条件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在新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将食品类别由“植物茶”变更为“饮料”。
需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含甘草产品都能自动转为普通饮料。企业仍需结合具体配方、产品属性和适用要求,确认分类调整及许可变更的可行性。商家需要注意什么?
正在注册或准备进口植物茶的企业,应重新核对植物原料及其使用部位。
已获许可的含甘草产品,应尽快评估配方调整、产品分类变更或其他合规处理方案。
不能仅凭原料在其他国家合法使用,就认定其符合泰国植物茶的原料要求。
https://food.fda.moph.go.th/press-release/law-471
02
甲醇的使用条件
2026年8月25日,泰国FDA发布《公共卫生部公告第472号(B.E.2569)——食品中物质使用的标准、条件及方法(第2号)》实施通知。该公告于2026年8月19日刊登于《政府公报》,并自2026年8月20日起生效。本次调整的重点,是补充甲醇(Methanol,又称Methyl Alcohol)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助剂(Processing Aid)的使用标准、条件及方法,适用于已经通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相关情形。
这一变化值得食品生产商及进口商关注,特别是涉及提取、加工或其他可能使用加工助剂的生产工艺时。
需要明确的是,新规并不意味着甲醇可以被任意添加到食品中,也不能理解为所有食品均可使用甲醇作为加工助剂。
加工助剂与直接作为食品配料使用的物质,在合规评估中不能混为一谈。企业需要结合具体工艺、物质用途、适用条件及相关安全性评估,确认是否符合泰国规定。商家需要注意什么?
核查生产工艺。 不仅要查看最终产品配方,还应了解原料提取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辅助物质。
确认物质用途。 应区分加工助剂与直接添加到食品中的成分,不能仅凭供应商提供的通用说明判断合规性。
保留技术资料。 建议整理加工工艺说明、原料及助剂信息、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实际使用方式的相关文件。
进口前进行专项核对。 如果产品涉及甲醇或其他特殊加工助剂,应在进口前确认具体适用条件,避免因工艺资料不足或用途判断错误影响后续合规评估。
对于依赖复杂提取工艺、复合原料或境外代工生产的食品品牌,供应链信息透明度同样是合规管理的重要一环。
https://food.fda.moph.go.th/press-release/law-472
03
亚硝酸盐混合盐:FDA提出颜色识别与警示标签措施
泰国FDA发布关于含亚硝酸盐混合盐类食品添加剂的风险控制公告,涉及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食品制作者或食品销售者的相关产品。公告指出,针对含食用盐与亚硝酸盐类物质的混合产品,存在使用安全方面的风险,因此提出以下控制措施:
1. 添加特定着色剂,便于识别
FDA建议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相关混合盐产品中加入胭脂红(Carmine,INS 120),添加量为 25 mg/kg,即0.0025%,使产品呈现粉红色,从而与普通食用盐明显区分。这项措施的目的,是降低产品被误认为普通食盐的风险。
2. 增加醒目的警示文字
公告建议在产品标签上增加警示内容,核心意思为:
“注意:请按照标签推荐用量使用。超过推荐用量可能造成危险。”相关警示文字应采用红色实心字体,字高不小于2毫米。
3. 当前属于自愿性措施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泰国FDA公告明确指出,上述措施目前属于自愿性措施,在相关强制性法律正式出台之前实施。因此,企业不能将其误读为已经全面强制执行的统一标签要求。不过,对于生产或进口相关混合盐产品的商家,这仍然是一个明确的安全风险信号,值得主动评估产品识别和警示措施。
商家需要注意什么?
核查产品是否属于含食用盐与亚硝酸盐混合的相关食品添加剂产品。
评估消费者是否可能将产品误认为普通食盐,以及现有包装是否能够清楚区分产品用途。
核对标签上的推荐使用量和警示信息,确保与产品实际用途相匹配。
如考虑增加胭脂红,应进一步确认该着色剂在相关产品中的适用性,并核实配方、标签及其他适用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亚硝酸盐在食品中的使用应以适用法规、允许用途和规定限量为基础,不能因为产品加入了着色剂或警示文字,就认为其使用方式已经符合所有要求。
https://food.fda.moph.go.th/press-release/law-nitrite
04
三项监管动态背后,企业应该关注什么?
综合以上公告,可以看出,泰国食品监管不仅关注产品最终呈现的配方和标签,也关注原料来源、加工过程以及消费者使用安全。对于准备进入泰国市场的食品品牌,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建立原料合规核查机制。
尤其是草本茶、植物饮品、膳食补充剂及复合配方食品,应建立原料名称、使用部位、添加目的和适用法规的对应记录。遇到法规目录调整时,应及时复核在售产品和待注册产品。
第二,不要将产品注册许可视为永久有效的合规保证。
法规更新后,即使产品此前已经获得许可,也应确认其原料、产品分类、加工方式及标签是否仍符合现行要求。对于含甘草植物茶等存在明确过渡安排的产品,更应提前制定处理计划。
第三,向境外工厂获取完整的生产工艺资料。
食品合规审查不能只依靠成品配方表。对于涉及提取工艺、加工助剂或特殊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进口商应及时向生产商获取必要的技术说明与安全性文件,避免因关键信息缺失而无法准确判断合规性。
第四,标签审查要结合产品实际用途。
标签不仅承担产品信息展示功能,也可能直接关系到产品使用安全。对于存在误用风险的食品添加剂,应特别关注产品识别、使用方法及警示信息,并及时跟进官方后续规定。
第五,持续关注法规正式生效时间及过渡安排。
不同公告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时间并不相同。企业在制定整改计划时,应区分已经生效的强制性要求、具有过渡期的规定,以及目前仍属自愿性的风险控制建议,避免过度整改或遗漏必要措施。
05
结语
从本次监管动态可以看出,泰国食品合规是一项持续性工作,而非单次注册程序。对于进口商而言,取得食品许可只是市场准入的一部分。产品原料是否符合要求、加工工艺是否适用、标签是否准确,以及法规更新后是否需要调整,都会影响产品后续进口和销售。提前识别风险,比产品进入市场后再调整配方、重做标签或处理进口问题更有利于控制成本与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