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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晨话】爱美神破产终结,嗨乐影视公开追债6700万元

【老兵晨话】爱美神破产终结,嗨乐影视公开追债6700万元 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小兵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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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分钟速读东阳嗨乐影视发布公开信,称对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6700万元生效判决执行五年未获清偿。


一分钟速读

  1. 东阳嗨乐影视发布公开信,称对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6700万元生效判决执行五年未获清偿。爱美神已于2023年12月被法院宣告破产,可供清偿财产仅22.03元。

  2. 公开信援引审计报告称,2018至2020年爱美神向范冰冰名下两家工作室累计转账超2亿元,向范丞丞个人工作室转账近千万元,相关交易“无合同及发票”。范冰冰方律师回应称,同期范冰冰工作室向爱美神净转入1.52亿元用于补税,范丞丞工作室净转入1500万元周转。

  3.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核心争议在于:当破产管理人“未接管到完整财务账簿”时,债权人能否穿透公司面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法院裁定书已明确“债权人可另行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一路径的门槛和成本极高。

  4. 对从业者而言,这是一个理解“公司独立人格”边界的样本: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基本原则,但在财务资料缺失、资金流向存疑的情况下,债权人并非完全无路可走,只是路径漫长且结果不确定。

正文

01|22.03元的破产财产,和一份“找不到”的账本

2023年12月12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裁定书披露的数字很简短:5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约2.22亿元,管理人核定普通债权约1.97亿元、劣后债权约1001万元。公司已发生的破产费用为500元,可供清偿的财产为22.03元。

22.03元。这是所有债权人能够从这个破产程序中获得的全部。

但裁定书中还有一句话,比22.03元更关键:“因爱美神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完整的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资料,导致无法完全清算,故爱美神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没有回避问题。它明确承认,因为账本不全,清算无法彻底完成,债权人的损失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查明和追回。它同时给出了一个出口:另行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这个出口是存在的,但它通向的是一条成本高昂、举证困难的道路。

02|双向资金流:谁在“占用”谁

嗨乐影视的公开信引发关注的,是它对资金流向的追问。信中称,2018至2020年间,爱美神向范冰冰名下两家个人工作室累计转账超2亿元,向范丞丞个人工作室转账近千万元,这些交易“无合同及发票”。

范冰冰方律师随后发布的声明,给出了一个方向相反的叙述:2018年10月起,范冰冰个人工作室累计净转入爱美神1.52亿元,用于补缴税款及罚款;范丞丞工作室向爱美神累计净转入周转资金1500万元,用于协助偿还债务。

“转入”与“转出”的方向,决定了资金的性质判断。如果资金是从个人流向公司,那是股东对公司的支持;如果是从公司流向个人,那就涉及公司资产是否被不当转移的问题。

目前公开信息中,双方各执一词。嗨乐影视引用的是破产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范冰冰方则强调“净转入”的概念,暗示嗨乐影视“断章取义仅截取单向资金流出数据”。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审计报告是破产程序中形成的专业意见,但它对资金性质的认定,并不等同于法院的裁判结论。嗨乐影视自己在公开信中也承认,新黄河记者查阅的北京高院终审判决和破产终结裁定,“均未涉及上述具体资金往来,也未对款项性质作出认定”。

这意味着,资金往来的“真相”,目前停留在双方各自主张的证据层面。审计报告和银行流水可以证明“钱曾经这样流动过”,但“这笔钱该不该还、该由谁还”,需要另一次诉讼来回答。

03|“另行诉讼”的路,为什么走的人少

法院裁定书给出的“另行诉讼”路径,在法理上是清晰的。公司破产终结后,如果债权人认为相关人员存在损害公司财产的行为,可以依据公司法或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但这条路在实践中面临三重障碍。

第一,举证成本。债权人需要证明相关人员“转移了公司财产”或“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嗨乐影视手中有一份审计报告作为线索,但审计报告中的资金流动记录,要转化为法院认可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证据,还需要证明资金流动的“非正当性”——比如,这些转账是否对应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否符合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范冰冰方已经先行主张,相关艺人签约均有“对应发票、足额缴纳税费”。举证责任的分配,将成为诉讼的核心战场。

第二,责任主体的界定。范冰冰曾持有爱美神74.5%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已于2019年卸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退出股东行列。在公司法框架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要突破这一原则,需要证明存在“人格混同”或“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这些情形的认定,需要具体的证据和明确的司法裁判,而非舆论层面的质疑。

第三,时间与资源的消耗。从2021年判决生效,到2022年申请破产,再到2023年破产终结,债权人已经等待了数年。“另行诉讼”意味着又一轮诉讼周期,对于一个已经破产终结的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几乎为零,诉讼的意义更多在于“定责”而非“追偿”。

04|对公司治理从业者的参考价值

抛开具体当事人的身份,这个案例对公司治理和风控从业者有几个值得留意的信号。

第一个信号:破产程序中的“账本缺失”,不是终点。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保留了债权人的后续诉讼权利。这意味着,企业在破产前的财务记录完整性,直接影响的是破产程序本身能否彻底了结。账本不全,破产终结了,但法律上的争议没有终结。

第二个信号:“净额”与“发生额”的差异,是财务分析中常见的陷阱。嗨乐影视看的是“公司向个人转出超2亿”,范冰冰方强调的“个人向公司净转入1.52亿”,两者统计口径不同,结论就完全不同。在评估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风险时,只看单向发生额容易高估风险,只看净额容易低估风险。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每一笔交易的商业实质和决策程序。

写在最后

爱美神的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但6700万元的判决和22.03元的财产之间的落差,不会因为一纸裁定而消失。嗨乐影视选择把追债信写成了公开信,本质上是在法律路径走不通之后,换了一个舆论路径。

这不是一个“谁对谁错”可以简单回答的事件。范冰冰方律师说得对,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应当依法区分,主张连带责任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但债权人的困境也是真实的:当公司账本不全、破产财产只剩22元时,诉讼的出口虽然存在,走起来却格外漫长。

值得继续观察的是两个方向:一是嗨乐影视是否会依据破产裁定书的指引提起“另行诉讼”,以及诉讼中双方证据的呈现;二是其他债权人——浙江常升、霍尔果斯不二文化等同样持有生效判决的机构——是否会跟进类似的追偿行动。

你觉得“另行诉讼”这条路径,对普通债权人来说现实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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