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提交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注册案件重新复查审议。商标初审审查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与主观性,部分驳回结论并不完全客观公正,在申请人不认可商标局驳回理由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依法启动驳回复审救济程序,通过专业梳理案件事实、阐述法律观点、举证抗辩,争取推翻初审驳回结论,成功实现商标确权。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788446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2的权利人已于2014年12月26日注销,至今已超九年之久,且在权利人注销之前并未转让引证商标2的专用权。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河海中控”中“河”与“中”的拼音首字母“HZ”设计而来,形成个性化视觉符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显著性极强。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图形设计细节、表现手法、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788446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本案申请图形商标并非通用、简易公有设计元素,而是申请人依托自身企业字号,提取核心汉字“河”与“中”的拼音首字母“HZ”独立创意设计而成。整体图形经过专属艺术化重构、线条优化与造型打磨,形成极具个性化的专属视觉符号,承载着企业专属品牌寓意与文化内涵。该商标设计独创性强、专属特征突出,完全区别于市场通用图形标识,具备充足的固有显著性与市场识别性,能够独立区分品牌服务来源,符合商标注册的核心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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