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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6号(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6号(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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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进境粮食企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防范植物疫情及外来物种传入风险,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就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发布公告。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一、明确指定加工企业准入与监管流程

进境粮食须在具备防疫、处理条件的指定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进行加工使用。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对照海关总署政务服务指南要求开展自评估,确认符合条件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材料。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企业须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准确;若声明信息变更,应及时申请变更。海关将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二、规范检疫许可证申领与初审机制

货主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时,须确定粮食进境后的指定加工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在申请单“受理海关”栏填写该企业所在地海关。

为提高审批效率,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在申请《检疫许可证》前,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持有该联系单的,在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可免于提供前述证明材料。

三、强化全链条疫情防控责任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经营企业、运输途中换运换装场地经营企业、货主或其代理人、指定企业及运输企业,均应承担装卸、运输、换运换装、加工及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植物疫情防控责任。相关企业须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并按规定做好调运、存放、加工和下脚料处理记录。进境粮食换运换装必须在具备植物疫情防控条件的场地进行。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口申报用途告知指定企业和场地经营企业。双方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运输工具装载粮食,并督促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运输及中转过程中出现撒漏。

四、明确违规情形及处置措施

海关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将责令限期整改:

  • 未按规定实施植物疫情监测及防除措施;
  • 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及发运流向等信息;
  • 进境粮食未在指定企业加工或存放;
  • 装卸、运输等环节未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
  • 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
  • 未按规定对下脚料、包装材料实施无害化处理;
  • 拒绝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若指定企业存在上述第四至第七项情形,在整改完成前,海关不予许可后续拟运往该企业的检疫审批申请。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无法整改的指定企业,其尚未加工处理的粮食应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五、适用范围界定

本公告所称“粮食”,是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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