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欧盟包装法规的演进与核心差异
(一)立法起因
包装是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重点领域。据统计,2022年欧盟人均产生包装废弃物约186.5公斤;欧盟消耗的塑料中约40%用于包装;海洋垃圾中约一半来自包装。然而,欧盟包装废弃物的再利用、收集和回收水平偏低,与《欧洲绿色协议》确定的循环经济和2050年碳中和目标存在明显差距。
为此,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11月提出PPWR立法提案,经多轮审议后,于2025年1月正式颁布。
(二)PPWR与旧版PPWD的核心区别
PPWR与旧版PPWD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工具的变化:
| 对比维度 | 旧指令 94/62/EC(PPWD) | 新法规 (EU) 2025/40(PPWR) |
| 法律形式 | 指令,需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 | 条例,直接在全体成员国适用 |
| 执行统一性 | 各国执行标准不一 | 全欧盟强制统一 |
| 约束范围 | 成员国政府 | 直接约束企业(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等) |
| 处罚机制 | 依赖各国转化立法 | 违规可被海关扣留、禁售、召回 |
(三)核心目标
PPWR的核心目标概括为三点:
1. 全面可回收:到2030年,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包装都具备经济上可行的可回收性;
2. 提升再生料利用:安全地提高塑料包装中再生材料的使用比例,降低对原生资源的依赖;
3. 源头减量与气候目标:减少包装用量与原材料消耗,推动包装行业在2050年前实现气候中和。
二、适用范围与核心概念
(一)产品范围
PPWR覆盖所有材质、所有场景的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无论工业、商业还是消费品领域,也无论B2B还是B2C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纸箱、封箱胶带、缓冲泡沫、缠绕膜和托盘等。法规将包装分为销售包装(初级)、集团包装(次级)和运输包装(三级)等类型分别设定要求。
(二)地域与主体
地域范围:欧盟27个成员国及英国北爱尔兰。非欧盟企业只要将包装或带包装产品投放上述市场,同样受PPWR管控——这对中国等第三国出口企业尤为重要。
责任主体: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电商平台,责任沿供应链逐级传导、全程可追溯。微型企业适用部分简化义务,但核心义务仍须履行。
(三)判定标准
由经济经营者用于容纳、保护、搬运、交付或展示产品,且不属于产品本身不可拆分固有组件的物品,均属包装。注意:输液袋、注射器(属医疗器械功能组成部分)、垃圾袋等不属于包装。
三、六大合规技术要求
PPWR的技术性合规要求集中在六个方面:有害物质、可回收性、再生料含量、包装最小化、重复使用、标签标识与一次性塑料限制。
(一)有害物质限值
自2026年8月12日起:
重金属限值:所有包装中铅、镉、汞、六价铬四项重金属总和不得超过100 mg/kg。
PFAS限值(适用于食品接触包装):
1. 单一PFAS物质(不含聚合物PFAS)低于25 ppb;
2. PFAS物质总和(不含聚合物PFAS)低于250 ppb;
3. 含聚合物PFAS的总氟(TF)含量低于50 ppm。若总氟超标,须提供氟来源证明。推荐"分步测试法":先测总氟,超过阈值再分析有机氟,必要时开展特定PFAS检测;总氟或有机氟低于50 mg/kg即视为合规。
关注物质(SoC):包装中关注物质的浓度须最小化,预计2026年12月31日前发布参考REACH高度关注物(SVHC)清单制定的SoC清单。同时,包装须满足REACH附录XVII限用物质要求;食品接触包装还须符合(EC) No 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二)可回收性要求
采取"先全面可回收、再分级达标"的分步策略:
| 时间节点 | 要求 |
| 2026-08-12 | 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包装必须具备可回收性(过渡期可提供可回收性声明,参考EN 13430:2004) |
| 2030-01-01 | 可回收性能须达到A、B或C级(按设计可回收率计算,低于70%视为"技术上不可回收",禁止投放市场) |
| 2038-01-01 | 仅允许A、B级包装进入欧盟市场(设计可回收率不低于80%) |
可回收性评估的具体计算方法将由配套授权法案明确,欧盟委员会须在2028年1月1日前发布实施标准。相关合规设计要求将直接决定包装材料选择、复合结构、着色剂与添加剂的使用策略。
(三)塑料包装再生料含量目标
PPWR对再生材料含量设定了分品类、分阶段的强制性目标:
| 包装品类 | 2030年起 | 2040年起 |
| 一次性塑料饮料瓶 | ≥30% | ≥65% |
| PET接触敏感包装(不含一次性饮料瓶) | ≥30% | ≥50% |
| 非PET接触敏感包装(不含一次性饮料瓶) | ≥10% | ≥25% |
| 其他塑料包装 | ≥35% | ≥65% |
主要豁免情形包括:使用再生料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接触敏感型食品塑料包装,以及占包装单元总重量不足5%的微量塑料部件。将在2028年1月1日前对豁免范围进行再评估。此外,将于2028年2月12日前审查生物基塑料包装的技术性能并制定可持续性要求。
(四)包装最小化与过度包装治理
1. 自2030年1月1日起,制造商和进口商须确保包装的重量与体积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最小化,杜绝"虚假底部"、多余层数等无效设计;
2. 集团包装、运输包装及电商包装的最大空隙率不得超过50%;
3. 包装最小化的计算方法与协调标准于2027年2月12日前制定;现行协调标准EN 13428:2004可沿用至2029年底,此后全面执行新标准。
(五)重复使用与再灌装
PPWR首次为多个包装品类设定了强制性重复使用目标,例如运输包装(托盘、周转箱等)到2030年须达到40%的重复使用比例、2040年达到70%;对饮料包装设定了2030年起的重复使用销售目标(部分品类有豁免)。外卖餐饮经营者须免费允许顾客自带容器盛装;到2030年,外卖饮料和餐食须提供一定比例的可重复使用包装选项。住宿业自2027年1月1日起须停用小型一次性洗护用品包装(如100毫升以下小瓶装)。
(六)标识、标签与一次性塑料限制
1. 2028年8月12日起适用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包装标识体系,包括材料成分标识与可重复使用标识,相关协调标签要求,鼓励采用二维码等数字化载体承载更多信息;
2. 自2030年1月1日起,部分一次性塑料包装格将禁止投放市场,如重量1.5公斤以下的新鲜果蔬一次性塑料包装、餐饮场所即食食品的一次性小型塑料调味品包装等;
3. 可堆肥包装方面:2026年2月12日前制定的统一技术规范;自2028年2月12日起,可堆肥包装(含生物降解塑料)须优先设计为材料回收,不得影响其他废物流的可回收性,防止"可降解"概念被滥用误导。
四、关键时间节点一览
企业可据此排定合规路线图。
| 时间 | 节点内容 |
| 2025-02-11 | PPWR正式生效 |
| 2026-02-12 | 可堆肥包装统一技术规范制定期限 |
| 2026-03-30 | 欧盟委员会发布PPWR官方实施指南与FAQ |
| 2026-08-12 | 法规全面适用:有害物质限值、基础可回收性义务、符合性评估与DoC等要求生效;旧指令94/62/EC基本废止 |
| 2027-01-01 | 住宿业停用小型一次性洗护包装 |
| 2027-02-12 | 包装最小化计算方法与标准制定期限 |
| 2028-01-01 | 可回收性实施标准发布期限;再生料豁免范围再评估 |
| 2028-02-12 | 生物基塑料包装审查期限;可堆肥包装材料回收设计要求生效 |
| 2028-08-12 | 协调标签要求适用 |
| 2030-01-01 | 关键大限:可回收性A/B/C级、再生料含量第一阶段目标、包装最小化、部分一次性塑料禁售等集中生效 |
| 2038-01-01 | 可回收性提升至A/B级;再生料第二阶段目标 |
| 2040-01-01 | 再生料含量与重复使用的远期目标全面到位 |
五、企业合规义务与违规后果
参照欧盟产品安全立法模式,对供应链各方设定分层义务,并配套生产者责任延伸(EPR)与严格的违规处罚机制。
(一)经济运营商的分层义务
制造商:开展包装符合性评估、编制技术文档、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确保包装设计满足有害物质、可回收性、最小化等全部适用要求,并保留技术文档与DoC(一次性包装保存5年,可重复使用包装保存10年);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技术文档。
进口商:核查制造商已履行合规义务、包装带有合规标识,并自行承担相应核查与记录义务。
分销商与电商平台:确保所售包装产品已合规,不得销售无DoC或不满足要求的包装产品。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EPR)
统一了EPR制度:投放包装的"生产者"须在各成员国主管机构注册,按包装的类型、重量、可回收性等级、再生含量等维度申报数据并缴纳相应费用。费用将与包装的可回收性等级挂钩(等级调制费率)——可回收性差的包装将支付更高的EPR费,形成经济杠杆。
(三)违规后果
PPWR的处罚力度显著高于旧指令。违规企业可能面临:产品在海关被扣留、市场禁售、强制召回,以及成员国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限制参与欧盟境内的商业活动。对出口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合规声明缺失即清关受阻"的直接风险。
合规警示:自2026年8月12日起,无合规声明的包装产品可能在欧盟海关被直接扣留。企业应在发货前确认每个包装型号均已备妥符合性评估文档与欧盟符合性声明(DoC)。
六、企业应对建议
结合法规要求与官方指南,建议涉欧企业按以下路线推进合规:
1. 成立跨部门合规专项小组:由研发、采购、质量、法务、外贸等部门共同参与,明确责任人,对照条款与2026年3月官方实施指南及FAQ逐项自查。
2. 开展包装合规排查与审计:全面梳理输欧产品的包装清单(含胶带、缓冲物、托盘等辅助包装),逐一核对四项重金属、PFAS(食品接触场景)、可回收性、再生料含量、空隙率等指标,识别差距。
3. 推进包装设计与供应链优化:优先简化包装结构、淘汰复合难回收材料、控制空隙率;与包材供应商签订合规保证条款,索取材料成分与检测报告;对接触敏感场景提前规划食品级再生料的合规获取路径。
4. 委托第三方检测:对重金属、总氟/有机氟等关键指标开展分步测试,留存检测报告作为技术文档支撑。
5. 准备符合性文档:按包装型号编制符合性评估流程与技术文档,自2026年8月12日起为每个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类型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DoC),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6. 完成EPR注册与数据体系建设:在目标销售国完成EPR注册(必要时指定授权代表),建立包装数据采集与申报机制,确保按期、按格式申报并缴纳费用。
7. 动态跟踪配套立法:可回收性实施标准、SoC清单、最小化计算方法、生物基包装要求等配套法案将在2026—2028年间陆续出台,建议建立法规跟踪机制,滚动更新合规方案。
七、结语
PPWR标志着欧盟包装监管从"废弃物末端治理"转向"全生命周期精细管控",也是欧盟绿色新政下循环经济立法的标志性成果。2026年8月12日是第一道门槛,2030年1月1日则是决定市场存亡的大限。
对于中国企业等非欧盟经营者而言,由于义务随产品"落地"欧盟市场即被触发,且相关要求需要上游材料、设计与供应链的提前改造,合规准备窗口实际上已经收窄。越早启动包装合规审计与改造,越能在成本与市场准入上占据主动。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9月公开渠道信息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规决策请以欧盟官方公报文本、欧盟委员会实施指南及专业法律意见为准。
参考来源
1. 欧盟委员会:Packaging waste(PPWR专题页),environment.ec.europa.eu
2. 欧盟官方公报:Regulation (EU) 2025/40(PPWR全文),eur-lex.europa.eu
3. 中国商务部世贸咨询网:《欧盟PPWR实施指南+FAQ正式发布》(2026-04)、《欧盟新包装法PPWR全面解析》(2026-02)
4.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AIT:《欧盟新包装法规PPWR全面实施》(2026-08)
5. UK Department for Business and Trade:EU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PPWR)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