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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带走客户及信息,是爽文还是侵权?

离职带走客户及信息,是爽文还是侵权? 合规官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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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规官提示,离职带走客户信息看似是职场爽文,实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十一假期,小编被朋友安利了短剧,讲的是主角作为集团的销冠,遭到上级打压、抢夺业绩、苛扣奖金,于是一怒之下带走了手里的客户,跳槽到了竞品公司,最终走向人生巅峰。


看的时候小编内心↓


(图片摘自网络)


但是冷静下来却替主角感到心惊:这要是放在现实里,随时都可能误触“雷区”。在带走客户信息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销售们掌握的客户信息,究竟属不属于商业秘密?先看官方的定义:


2026年最新出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而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客户信息就属于经营信息。


客户信息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才能成为商业秘密。那么,如果只是客户方的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地址这类公开信息,大概率不属于商业秘密。


但如果包含销售人员记录的客户交易习惯、交易内容、定价偏好、特殊需求等非公知信息,那么大概率属于商业秘密。只差最后一点,也是法院判定时最关键的一点,企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如果企业没有对客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如明确告知其属于商业秘密、签署保密协议等,那么很可能不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这是很多企业踩过的“坑”。


那如果员工真的带走了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有什么后果?


1.民事责任


如果客户信息被认定属于商业秘密,带走信息的员工构成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则优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也可以依据侵权方的违法所得来认定。如果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都难以举证证明,可以适用法定赔偿。


另外,如果双方事前签署过保密协议,该行为还会同时触发违约责任,权利人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如果还涉及到竞业限制条款,则需要特别注意,竞业限制生效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金,员工可以据此主张竞业限制条款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这也是实务中比较容易忽略的点。


2.行政责任


不要把泄露商业秘密当作普通的民事纠纷。除了当事人,接受其入职的竞品企业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市场监管机关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处置,包括责令停止涉案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等。


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规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务中,只要涉事客户属于企业核心优质客户、稳定合作客户,或是该行为直接导致企业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核心经营资源流失,就满足该罪名的追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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