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诉讼经过
2023年2月24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OEM、ODM合作协议》,约定ODM模式下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归某甲公司所有。同年3月2日,双方启动X2000基站型扫地机器人(后确认为X2000pro产品)ODM合作项目,约定在基站上盖增加液晶显示屏及触摸操控功能,某甲公司依约支付了项目启动费。
2023年10月23日,某乙公司全资控股的上海某丙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公开号CN117481562A),名称为“地图数据保存方法、系统、介质及智能清扫设备”,发明人为某乙公司员工。某甲公司认为该专利申请系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依据协议约定应归其所有,遂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其所有。
一审中,深圳中院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系针对X500项目的硬件受限而研发,与X2000项目无关,且某甲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合作的X2000项目涉及涉案专利申请的核心技术方案,遂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与裁判理由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1.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委托开发法律关系;2. 某甲公司是否基于合同约定享有涉案专利申请权。
技术关联性与合同范围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虽然X2000pro产品采用ODM模式,双方形成委托开发关系,但判断受托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委托成果,需综合考量该技术是否基于委托事项直接产生、是否实际应用于委托产品、是否与合同外其他研发项目高度相关等因素。
法院审理查明:
- 技术需求未明确:双方协议未约定X2000pro具体技术指标,聊天记录中也未提及“位置偏移”“地图数组”“分级扩容”等涉案专利相关内容,无法证明某甲公司提出了相关技术需求。
- 技术问题不一致:X2000pro主要解决断网情况下基站与主机间的地图数据传输问题,而涉案专利核心在于解决扫地机器人内存不足情况下的地图数据保存问题,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 与其他项目高度关联: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提交的工作周报、产品开发文件等证据显示,涉案专利申请与硬件受限的X500产品优化高度关联。
- 存在替代技术路径:某乙公司对X2000pro实现离线地图传输功能的技术路径作出了合理说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开发涉案专利技术是实现该功能的必要条件。
终审判决结果
综上,最高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系某甲公司委托开发X2000pro产品过程中基于其需求直接产生的技术方案,不属于《OEM、ODM合作协议》约定的与该产品相关的技术方案。最终,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