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实务 · 公文解读 | 2026年10月14日
近期,众多从事服装、鞋类及箱包出口加工的企业在通关时面临海关问询:“进口预印标签是否应按成品标签监管?”针对这一争议半年的问题,越南官方已给出明确答复。
2026年9月7日,越南国家标准计量质量委员会(隶属科技部)签发第3506/TĐC-HCHQ号公函,正式回复海关总局关于进口“预印原产地、商标信息标签”的咨询。核心结论明确:散装进口的标签不等同于成品商品标签,进口环节不额外增加监管条件。
以下是对该公函的深度解析,旨在帮助企业厘清通关成本与合规责任。
一、核心定性:进口散装标签不受成品标签法规约束
依据2026年1月23日颁布的第37/2026/NĐ-CP号议定第3条第2款规定:“商品标签是指粘贴、印刷、刻印、压印于商品或商品商业包装之上,直接展示商品信息的载体。”
基于此定义,监管逻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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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印标签作为独立商品进口时,尚未附着于产品或商业包装; -
因此,其在进口时点不构成“成品的商品标签”; -
进口环节无需适用成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
第37号议定未对独立进口的预印标签设定额外的进口条件、许可证或手续。
实务影响:纺织、鞋服及加工出口企业进口空白或预印标签,按普通货物管理(遵循外贸法、海关法及知识产权法框架)。海关不得以标签为由额外索要单证或设置进口条件。
二、责任划分:贴标即担责,明确各方义务
公函第二部分详细界定了法律责任,这是企业需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法律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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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第1款:负责贴标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确保标签信息真实、清楚、准确,并反映商品本质; -
第47条第1款:生产者或进口商需自行确定并标注商品产地,确保其真实准确,符合越南签署的国际条约中关于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定; -
出口货物还需遵守目标进口市场的标签、产地及知识产权规定。
不同贸易类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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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对于代工贴标业务,责任主体为下达订单的品牌方(委托方),实际执行贴标的企业并非“商品标签责任主体”。这一规定为代工厂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
商标使用合规认定
公函强调,商标使用的合规性认定依据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使用的原则(如贴附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不取决于谁直接进口或谁执行了贴标动作。
三、监管导向:支持打假,反对“一刀切”
针对海关总局此前提出的管控设想,科技部在公函中表态:支持打击产地欺诈和知识产权侵权,但明确划定红线——管控措施不得导致企业增加非法的单证要求、申报流程或进口条件。
科技部建议的管控思路
1. 实施实质性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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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可疑货批、企业及交易; -
反对仅凭“申报类型代码”默认设定风险等级。
2. 依疑点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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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怀疑标签来源、产地或商标授权时,才要求申报人出示买卖合同、加工合同、订货单或权利人授权许可文件。
3. 部门联动与事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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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关、公安、市场管理局及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 -
主要通过后期核查方式处理违规行为。
四、企业应对策略
该公函对企业而言具有“两头受益”的实际意义:
进口端:申报减负
进口预印标签视为普通货物,无需提供额外的标签合规文件。若海关现场要求出示非法定单证,企业可援引本公函及第37/2026/NĐ-CP号议定进行沟通。
使用端:合规加压
一旦标签贴附于商品,合规要求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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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信息必须真实:尤其是出口美国的订单,此为不可触碰的红线; -
商标使用需有完整授权链:即使非进口方,商标使用合规责任仍可追溯; -
出口货物需符合目的国标准:越南标准仅为底线,欧美日客户要求通常更为严格; -
代工厂保留委托文件:妥善保管证明“标签内容由委托方指定”的文件,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分担责任。
建议行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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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在手订单的标签采购和贴标流程,确认责任主体; -
核查所有使用商标的授权文件,特别是客供标签情况; -
关注海关后续是否出台具体操作指引; -
涉及A11/A41进口分销业务的企业,重新审视标签合规责任分工。
五、公函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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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预印标签进口本身并非难题,真正的合规挑战在于标签贴附后的产地真实性及商标合规性。科技部虽为海关划定了“不增负”的红线,但企业对合规底线的坚守丝毫不能放松。
本文基于越南官方公函第3506/TĐC-HCHQ号整理,仅供实务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