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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

我不明白 关务发布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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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废话少说,直接上案例。而且是两票。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坑。
同一家企业,二十天内因相同违规情形连续收到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解析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未报检行为的处罚逻辑及裁量标准。

案例回顾:两票货物,同一违规

第一票处罚(某关罚决字〔2026〕3号):
2026年4月21日,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经海关人工查验、取样检测及化验,发现其中G1、G4等6项商品成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当事人随后补充提交《分类鉴定报告》,确认上述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且未依法报检。涉案货值53.4226万元,处以罚款5.6094万元。
第二票处罚(某关罚决字〔2026〕4号):
20天后,即2026年5月11日,该公司再次申报进口。经查,G1、G2等4项商品同样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商品,且未报检。涉案货值71.4808万元,处以罚款7.5054万元。

处罚解析:10.5%罚款比例的法律依据

通过计算可知,两笔罚款金额均恰好为涉案货值的10.5%。这一比例并非随机确定,而是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幅度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含危险化学品)必须实施检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商检机构报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适用

具体罚款比例依据《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执行:
  • 从重情节: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
  • 一般情节:货值金额9%以上不满12%;
  • 从轻情节:货值金额5%以上不满9%;
  • 减轻情节:货值金额不满5%。
本案中,两票货物均被认定为“一般行政处罚情形”,对应罚款区间为9%至12%。海关取该区间中点,即10.5%作为处罚比例,符合裁量规范。

风险警示:“进一步提交”背后的合规隐患

值得关注的是,两份决定书中均出现相同表述:“当事人进一步提交案涉相关商品《分类鉴定报告》等资料”。这一细节揭示了企业在通关过程中的重大合规疏漏。
“进一步提交”意味着企业在初始申报时并未主动提供危化品鉴定报告,而是在海关查验并初步认定涉危后才进行补充。这反映出企业可能未在事前充分掌握货物属性,或未建立有效的危化品筛查机制。
进口企业应引以为戒,在申报前务必准确核实商品属性,对于疑似危险化学品,应提前完成分类鉴定并依法报检,避免因“事后补救”而面临行政处罚及通关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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