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证监局一次性公示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三家辖区私募管理人出具警示函,违规点集中在基础合规层面,值得管理人参考自查。
一、监管案例速览
近日,江苏证监局连续发布三份行政监管措施文书,对三家私募管理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警示函属于行政监管措施,不等同于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机构后续产品备案、监管评价存在影响,机构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江苏某私募管理人A
监管认定存在三项不合规情形:
①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②未按规定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③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某私募管理人B
监管认定两项不合规情形:
①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到位;
②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相关记录,违反私募监管相关规定。
(三)南京某投资机构C
监管认定两项不合规情形:
①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资料;
②开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不符合私募专业化经营原则,违反私募监管相关规则。
共性复盘:通读三份监管文书,能看到一个非常突出的共性:三家机构均存在业务档案资料留存不合规问题。
档案留存是私募管理人最基础的合规义务之一。法规明确要求,相关业务资料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投资决策文件、交易记录、投资者适当性全套材料均需要完整归档。实务中,资料散落、电子档案缺少备份、纸质资料归档不全,都是监管检查高频发现的问题。
二、本次案例暴露出的典型违规:
管理人登记信息长期不更新,年度审计年报逾期未报送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按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报、年报
偏离专业化经营要求,兼营与私募管理无关业务
三、私募管理人合规自查建议
1.信息报送:管理人、实控人、高管信息及时更新;每年按期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档案管理:投资决策、交易记录、投资者适当性文件完整留存,满足不少于 10年保管要求;
3.信息披露:严格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按时向投资者披露季报、年报及重大事项;
4.业务边界:坚守专业化经营,不开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
5.内控机制:搭建内部合规制度,定期开展内部自查,提前排查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全部来源于公开监管公示信息,仅作为私募行业合规知识科普、案例学习交流使用,文中观点仅为客观解读,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合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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