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6民终8133号
导读:结婚短短几个月,贷款放款仅仅37天就离婚。女方仅在银行配偶栏、抵押声明上签字,没做共同借款人,没住过房子、没拿过任何房产收益,一审却被判承担近百万连带还款责任!二审逆风改判,撕开很多人对“配偶签字=共同还债”的巨大误区。
一、惊险现实:婚姻存续短短数月,一场签字埋下百万债务雷
刘某与吴某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仅仅维持几个月。 2018年,吴某甲向银行申请101万元按揭贷款,购置自己的第三套住房,房屋产权只登记在吴某甲一个人名下。
按照银行办理按揭的流程要求,作为借款人配偶的刘某,先后在《二手楼宇按揭贷款申请表》配偶签名栏、《配偶同意抵押声明》上签字。
2018年11月5日贷款正式放款,仅仅过去37天,2018年12月12日二人火速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这套房产归吴某甲个人所有,剩余全部房贷由吴某甲独自承担,与刘某无关。
本以为婚姻结束,双方两清。谁料后续吴某甲断供逾期,银行直接把吴某甲、担保人吴某乙,连同早已离婚的刘某一并起诉,要求刘某对90余万元剩余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行的逻辑十分直接:你是当时的配偶,你签过字,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你就得还钱。
一审法院采纳银行观点,判决刘某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前夫一旦无力还款,刘某名下银行卡、财产可被直接强制执行,还会面临限高、失信,近百万巨额债务,要压到一个既没有住过这套房子、也没有享有房屋任何收益,婚姻实际只维系数月、放款37天就离婚的女方身上。
刘某难以接受,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支付宝聊天记录、交易流水、外卖订单、工作证明等证据,证实办理贷款、放款前后,双方早已分居,不存在共同生活。
二、二审反转!两份签字,不等于答应共同还债
本案核心争议:配偶在贷款申请表配偶栏签字、签署《配偶同意抵押声明》,是否构成共同举债,需要承担百万还款责任?
佛山中院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直接厘清三大关键法律边界:
1.配偶栏签字≠共同借款人,不产生共同还债的合意
贷款申请表明确区分借款人/保证人和借款人配偶两个独立身份,表格备注写明:“如配偶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无需填写”。 刘某签字位置仅为配偶栏目,并非借款人、保证人位置。该签字的作用,仅限于授权银行查询个人征信,只是业务流程上的配合行为,不能推定她有共同借钱、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2.同意抵押房屋 ≠ 同意偿还贷款本息
很多普通人甚至机构都会混淆两件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 《配偶同意抵押声明》,仅仅是配偶许可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对物权处置的同意;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金钱债务的承诺。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如果想要刘某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刘某签署借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将其列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不能把事前没有落实的风控义务,事后通过扩大解释一份流程性签字,转嫁到配偶身上。
3.百万大额房贷,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101万属于巨额债务,购买的是吴某甲个人第三套住房,已经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房产登记吴某甲一人名下,刘某并非产权人;
贷款放款距离离婚仅仅37天,婚姻早已濒临解体,双方已经分居,没有共同生活;
刘某从未入住案涉房屋,没有享受房产的任何收益;
离婚协议也确认房产、剩余贷款全部归吴某甲个人。
法律明确: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举证责任在银行,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双方共同举债,而非由非举债配偶自证清白。 本案银行拿不出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最终改判结果:
维持前夫吴某甲还本付息,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撤销一审判决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刘某无需偿还一分钱!
仅由原审被告吴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一万三千余元诉讼费,由银行自行承担。
三、普法硬核提醒,每个人都要记牢
1.“共债共签”不等于“配偶签过字就要共债”。 短期婚姻、放款不久即离婚的场景下,更要区分程序性签字与真正的举债合意。金融机构的风控漏洞,不该由普通当事人来买单。落笔签字之前,一定要搞懂,自己签下的究竟是业务流程材料,还是一份沉甸甸的百万还债契约。
2.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是夫妻内部约定,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债权人本案刘某可以胜诉,不是单凭离婚协议,而是完整证明:没有共同借款合意、没有共同生活、没有享受债务带来的任何财产收益。
3.婚姻关系短期、濒临破裂时,慎签各类金融文件。如遭遇胁迫签字,务必保存分居聊天记录、居住证明、流水、录音等证据,关键时刻可以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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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案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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