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7654174号“今朝一品”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29813243号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如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那么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显然,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的延续,同样具有可注册性。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不同,且就地理位置而言,二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完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高度类似且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四、申请人认为,判定商标近似在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同时还应考虑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35类别相关服务项目上,基于该类服务的本质特征,具体的服务内容多与各自权利人行业属性或主营业务息息相关,本案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差异显著毫无交叉,直接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的服务内容与品牌指向存在本质区分,面向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客观可能性。
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7654174号“今朝一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今朝一品”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通过驳回复审,可以更准确地界定商标权的边界,防止不当驳回阻碍正当经营者进入市场,也防止了可能造成混淆的商标不当获得注册,有助于维护清晰、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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