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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智多兴知识产权集团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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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建好用好河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根据《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政策时间节点

国家层面:202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正式印发《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

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整体升级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河南层面:省发改委依据《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河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2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最终内容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现行的《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21〕777号)在新办法印发后将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建好用好河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根据《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简称“工程化中心”)的申报、认定、管理、评价、监督等行为。

工程化中心是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以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实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化中心建设运行要坚持党的领导,以国家、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渠道,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打造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为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提供支撑。工程化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全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

(三)坚持需求导向,搭建高校院所实验室技术与产业界桥梁,牵头组建产业创新联盟,提供技术研发、集成、概念验证、中试放大条件,加强对外开放服务,强化高质量产业技术供给。

第四条

工程化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重大工程建设需求,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强中试能力建设,研判市场需求及产业态势,通过建立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等,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推动平台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为行业提供高水平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推动技术转化应用,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全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持续不断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发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之间桥梁作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现自我造血良性循环;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高水平创新人才,强化研发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重要载体;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势,围绕平台建设管理、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评价等方面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积极承担上级单位组织的改革试点任务;

(六)开展业务合作交流,在确保科技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为行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推动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持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工程化中心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为培育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做好储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化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制定支持工程化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工程化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化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工程化中心进行监督管理、日常调度、重大成果报送,并开展运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组织工程化中心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中央所属驻豫有关单位是工程化中心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本领域所属单位工程化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工程化中心的建设、运行、验收;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给予工程化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

工程化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化中心建设;

(二)落实工程化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化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化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化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单位报送工程化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发、重点产业发展等,发布工程化中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工程化中心申报具体要求、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坚持总量控制、择优部署。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化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化中心申请报告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主管单位认真审核本地区或本领域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工程化中心申报方案及相关申报文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点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化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化中心,需要实体化运行,应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工程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按规定赋予主任在科研活动组织、人员聘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决策权。

第十四条

工程化中心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化中心。工程化中心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承担工程化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主管单位提交的工程化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化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工程化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依托单位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依托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实,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工程化中心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认定的工程化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化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条

工程化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工程化中心运行评价通知,明确工程化中心评价具体要求。新认定工程化中心不参加当年的评价。应参加但未参加集中评价的工程化中心,视为放弃工程化中心资格。主管部门指导工程化中心每年开展自我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程序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程化中心按照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单位。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化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单位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方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向主管单位通报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化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化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价优秀的工程化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单位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基本合格的,主管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制定详细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中心资格。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工程化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自主创新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评价为优秀的工程化中心,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第二十六条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化中心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予以支持。通过有关渠道,支持工程化中心承担省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支持工程化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工程化中心应依法采购国产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第二十八条

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化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工程化中心正常运行的,由工程化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由主管单位审定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工程化中心法人或负责人变更;

(二)工程化中心依托单位变更;

(三)工程化中心依托单位注册地发生变更。

第三十条

工程化中心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建设功能和目标的,由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工程化中心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工程化中心应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依托单位或工程化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化中心资格:

(一)已完成历史使命,研究方向偏离省重大需求;

(二)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

(四)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六)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七)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九)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十)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时通报工程化中心终止和撤销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主管单位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化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条

主管单位组织工程化中心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重点任务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9月底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程化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化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Province Industri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enter for××”。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程化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另行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21〕77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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