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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宣武医院因延误诊治患者被判赔偿6.3万余元

【时事】宣武医院因延误诊治患者被判赔偿6.3万余元 快乐人生工作室
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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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假期暴饮暴食加上作息混乱,身体出现不适,如何远离节后综合症?假期大鱼大肉,各种美食吃个不停,不仅容易导致肠胃失调,严重的还会导致厌食症等。

法制晚报讯,39岁的田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宣武医院看病,被告知患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而且到了晚期,田女士心痛异常。后她根据家人建议到其他医院治疗时,却被告知自己患的只是腹膜结核,并不是癌症。

田女士将宣武医院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诊疗过程有过失,需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首诊为卵巢癌,再诊为腹膜结核

田女士诉称,2013年4月29日,她因病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医院给其下了病危通知。

2013年5月24日,田女士无奈出院回家,并开始准备后事。田女士的家人劝其再到其他医院看看。

2013年6月2日,田女士到内蒙古某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诊治,然而医院的检查结果让田女士大吃一惊。该院的大夫告诉田女士,她所患并非宣武医院诊断的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而只是腹膜结核。经过该院的积极对症诊治,田女士于2013年7月29日出院。

田女士认为,宣武医院按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为其治疗20余天,属于误诊误治,给其造成了治疗费用损失,特别是对自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给其及家人带来巨大精神伤害,宣武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宣武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余元。

医院延误治疗,赔偿6.3万元

一审判决:未及时明确诊断,院方轻微过失、田女士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宣武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两个方面过错。

其一,在未明确诊断及田女士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23日发出病危(重)通知书缺乏客观依据,在田女士住院期间与其家属缺乏沟通,田女士出院时未交代其目前情况及后续诊疗建议(如诊断尚不明确,应进一步检查等),存在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的过错。

据此,宣武医院在2013年5月20日之前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之后的诊疗行为存在上述过错。

其二,在现有检查未发现田女士有结核病,且穿刺未明确肿瘤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治疗均非抗结核治疗手段,故对田女士结核病的病情控制及根治无实际效果。由于未及时明确诊断以针对治疗,客观上延误了田女士结核病的治疗。

第一方面过错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给田女士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及痛苦,故宣武医院应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宣武医院赔偿田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

根据鉴定意见,田女士结核病及相关器质性损害为病人自身疾病所致,宣武医院过错所致延误对田女士结核病的发展影响轻微,由此造成的治疗难度加大和支出费用增加有限,应赔偿田女士在结核病延误诊治期间因进行无效治疗支出的全部费用和为治疗结核病支出费用的一小部分。

综上,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变更为:宣武医院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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