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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产配置,富人为什么最“宠爱”海外家族信托?

全球资产配置,富人为什么最“宠爱”海外家族信托? 快乐人生工作室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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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身处财富管理行业的人士可能都会不断感知客户在财富管理需求方面的变化。
一方面,很多“创一代”、成功的企业家随着年龄和阅历的增长,身体和心态与创业时期都出现了很大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变化促使客户逐渐将考虑事业和财富传承的问题提上日程。
另一方面,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创造更多财富不再是高净值人士的首要诉求,而是更多的思考和探索财富保障和传承的“密码”。

作为一种资产的“持有”方式,海外信托以其独特的架构和安排,越来越被高净值人士在选择财富传承工具时所青睐。

海外信托也称离岸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
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所以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为达到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目的,选择海外信托,确保能从法律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作为一种资产传承工具的家族信托,在海外已经体现出其成熟度和有效性。伴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的综合理财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国内诸多机构也逐步开始转向使用和推荐信托作为资产传承和财富管理的工具。

一、什么是海外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为高净值客户实现财富传承与保全的工具。客户作为信托的设立人将信托财产(资金、公司股权、不动产)等交付给离岸持牌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以客户的居所为标准,与客户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司法辖区的区域属于“离岸”。常见的离岸服务中心包括瑞士、新加坡、香港、开曼、BVI、百慕大等地区。其中,开曼的信托法制最前沿、BVI为重要的公司注册地、百慕大为离岸保险业务最发达的地区。

新加坡、瑞士、香港为开设离岸银行账户的常见国家与地区。

二、为何选择海外家族信托?

1、保证财富传承,个性定制

在许多客户的设想中,财富传承的目的不仅是要对财富进行有效分配,保障子孙后代生活无忧,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他们更希望能够对后辈做出更长期的安排,激励后代品行正直、有所成就。

海外家族信托可以根据设立人的要求灵活设置各种条款,有序地进行资产传承分配。设立人还可以通过在信托文件中附加对后代的期望条件,实现对后代的教育和约束,完成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重传承。

2、筹划税务安排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以及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的开展,客户们希望寻求更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

若没有搭建海外家族信托,中国税务居民个人需要就其名下持有的境外资产(无论是离岸公司股权还是金融资产等)所产生的收益在中国境内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而海外家族信托有机会帮助境内个人实现收入递延纳税、降低财产传承中的潜在税负等作用。

3、重视隐私保护

对于一些家业关系复杂的个人来说,隐私保护本身也是财富传承筹划的一项挑战。海外家族信托架构非常重视信托相关内容的隐私保护,包括信托下的资产分配方案都受到严格保密,这为使用者们带来心理安全感上的保障,也更容易促进后代的和谐共生。

4、保护资产安全,隔离风险

资产保护、风险隔离是客户在进行财富传承安排时普遍提出的要求。

大家都希望确保企业运营和风险投资所带来的负债和风险不会影响家庭财富安全,同时也不愿意看到未来子女婚姻破裂而导致家族财富分流。

由于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采用海外家族信托作为财富规划工具将有效保护信托资产不受债务危机困扰,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财富的传承不受婚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变化的影响。

三、境内外家族信托主要区别

1、受托人不同。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境内家族信托普遍属于以获取盈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按照规定,应由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而境外家族信托受托人则无此要求,委托人信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乃至自然人均可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

2、受托人职责权限不同。
境内的家族信托因受托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而信托公司具有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双重属性,既可以成立具有资管产品属性的信托计划,又可以发行销售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所以,境内家族信托受托人职责范围较为宽泛,不仅负责家族信托架构设计,而且负责家族信托资金投资配置。

而对于境外家族信托,受托人一般仅负责家族信托架构设计、咨询和信托财产持有,信托财产的投资配置一般会有另外专业的投资公司操作。

3、委托人法定权限不同。

境外民商事立法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委托人对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要求较高,则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中需尽可能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控制权甚至受益人指定或调整权,将委托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完整地让渡给受托人,所谓“少留权,则多保护”。

而境内家族信托则不然,按照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权、信托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权以及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委托人行使这些法定权利,并不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丧失,信托仍具有风险隔离功能。

4、委托资产不同。

一般而言,
拟装入信托的财产在境内可设立境内家族信托;
拟装入信托的财产在境外,可因地制宜设立境外家族信托,以实现财产分散管理及风险法域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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