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财能税务探究系列 | 分类读懂对赌协议,典型案例详解所得税如何处理

财能税务探究系列 | 分类读懂对赌协议,典型案例详解所得税如何处理 优贲财税
2020-02-13
0
导读:目前,我国税法关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基本属于空白。



   关注优贲财税有助于升职加薪噢!


原创:财研小分队  财能007

编辑:李小白 封面设计:李欢欢 Pexels

来源:财大咖(ID:caidaka2019)


目前,我国税法关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基本属于空白。在税务处理实践中,“价格调整说”应运而生,但其具体应用,对大多数企业尚是难题。本文从对赌协议的内涵与类型入手,结合海南航空等具体案例的处理进行剖析,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 

近日,两则与“对赌”相关的信息引起市场注意:其一, 格力地产(600185)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 对“抽屉协议”对赌、“通道业务”等媒体报道提及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补充披露诉讼冻结事项的具体事由;其二,两次签订对赌协议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传神语联申请“转战”科创板。


不同类型的对赌协议将对投资产生不同的影响,最终不仅关系到投资方的盈利,也关系到投融双方战略布局的成败。同时,作为中国财税话语策源地,财能书院还希望关注那些更专业的细节问题,比如,所得税的处理。本文从对赌协议的内涵与类型入手,结合海南航空等具体案例的处理进行剖析,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

 


对赌协议的涵义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本义是“价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企业估值不一致的情况下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力;如果约定的条件不确定,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力。对赌协议在国外投资并购实践中常被称为“或有对价”(contingent consideration)。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弥补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国外投资并购实践中,对赌协议常被称为“或有对价”(contingentconsideration);在公司并购法律和所得税法中,它被称为“earn—outs”,简单地讲,“earn—outs”是指资产并购中,由于收购方与出售方就标的资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弥补双方对价值预测的分歧而达成交易,双方对标的资产总价不作固定,约定以未来期间标的资产的表现指标(如销售收入、净收入等)为基准,来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成交价格。

目前,我国税法关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基本属于空白。在税务处理实践中,很多学者认为,从对赌协议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对赌实际是为了保护股权购买方的利益,是对股权价格做出的一种调整性安排,应视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处理,此观点可简称为“价格调整说”。在实践中,我国部分税务机关在实际案例中已经采用了 “价格调整说”来进行个案处理了。

 


海南航空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

 
目前,我国税法关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基本属于空白。在税务处理实践中,很多学者认为,从对赌协议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对赌实际是为了保护股权购买方的利益,对股权价格做出的一种调整性安排,应视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处理,对赌条款属于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观点简称为“价格调整说”。

值得肯定的是,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在实际案例中已经采用了上述的“价格调整说”来进行个案处理了。例如2014年5月份,海南地税局对海南航空股权收购对赌协议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明确了税务处理原则,并至今一直沿用此原则。

1. 交易背景及概况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空”)拟以61,856.766万元价格受让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酒店集团”)持有的北京燕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饭店”)45%股权;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扬子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集团”)持有的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航公司”)65%股权和海航酒店集团持有的科航公司30%的股权。


2. 股权交易架构


在此架构中,大新华航空持有海南航空51.68%的股权,系海南航空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系海航集团酒店、扬子江集团的母公司,与海南航空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海南航空的控股股东。


其中涉及两项交易:交易A为海南航空拟以61856.766万元价格受让海航酒店集团持有的燕京饭店45%的股权;交易B为海南航空拟以总计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扬子江集团持有的科航公司65%的股权,和海航酒店集团持有的科航公司30%的股权。


3. 业绩补偿概述

转让方海航酒店集团、扬子江集团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出承诺,2009年、2010年、2011年,燕京饭店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9,698万元、12,402万元、12,938万元;北京科航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11,630万元,海航集团将按权益比例(燕京饭店45%股权、北京科航95%股权)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4. 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补偿

根据海南航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年报披露:


其一,科航公司2009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相关差额公司已经于2010年上半年全部收回。科航公司2010年净利润为60.25万元,与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为9,392万元,公司计划2011年上半年收回。


其二,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9,392万元在2011年已经兑现。

 

三类典型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比较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主要包括:业绩补偿型对赌协议、追加支付型对赌协议、增资型对赌协议。

现阶段,我国税法从国家层面并没有有关盈利预测补充等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规范,因而,琼地税函[2014]198号对海南航空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的批复是重要的借鉴。这样的处理意见实质是充分尊重了对赌协议的经济实质,也就是对目标资产/业务的估值调整。

今天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看一看不同类型对赌协议的操作方式。

 

▍1. 业绩补偿型对赌协议(也称为反向或有对价协议)

它是指在出售方出售标的资产中,收购方于交易达成时先予支付商定的总价款,如果标的资产或目标公司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收购方进行补偿。这种方式可形象地称为“先付+后返”方式。

案例1:

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A公司拟按照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成本是800万元。交易双方达成协议:C公司先一次性支付A公司1000万元,并约定,如果未来3年,B公司的盈利达不到规定水平,A公司将返还C公司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根据年报数据,在收购日后3年内,B公司的盈利未达到规定水平,A 公司在第三年末被要求返还C公司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税务处理解析:
(1)A公司税务处理
A公司最初转让B公司股权时,先确认股权转让收益200万元(1000-800=200)。
A公司返还C公司100万元时,实际是对股权转让价格的一种修正,应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冲减,在发生当期,冲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C公司税务处理
C公司在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是1000万元,因此,股权成本就是1000万元。
C公司取得A公司返还的100万时,是转让方返还的股权价格款,所以,C公司冲减应投资成本,不应作为收入处理。
 
▍2. 追加支付型对赌协议(也称为正向或有对价协议)
它是指当并购重组的收购方和出售方对目标公司的估值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会在基于目标公司在收购日后满足某些收入或盈利指标的基础上,采取一个追加支付(additional payment)来解决分歧和差异。一般来说,收购方于交易达成时先予支付一部分价款,之后再根据约定事件是否达成予以追加支付给出售方一笔金额不确定的价款,这种方式可形象地称为“预付+追加”方式。

案例2:

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A公司认为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而C公司认为该股权的价值为400万元~6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在收购日,C公司一次性支付400万元,并约定,B公司如果在收购后2年的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50万元,则C公司追加支付该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50万元部分的50%。收购日后,B公司后续2年每年的销售收入都是450万元,因此,C公司被要求在该2年每年结束时支付100万元[(450-250)×50% ]。

税务处理解析:
(1)A公司税务处理
A公司最初转让B公司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400万元。
在后续2年每年收到100万元时,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2)C公司税务处理
C公司在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是400万元,因此,股权成本先确认是400万元。
C公司后续每年补充支付100万时,是对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所以,C公司应增加股权投资成本。
 
▍3. 增资型对赌协议

增资型对赌协议是指:在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时,以被投资的公司或资产为基础资产进行对赌,通常采用的判断事件是被投资公司及资产的未来盈利能力或者被投资公司未来是否能够上市等。

在PE/VC融资中,这种类型的对赌非常常见,而且对赌的对象往往既包括被投资公司原控股股东,还可能包括被投资公司本身。

案例3:

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C公司对B公司注资500万元,其中的250万计入注册资本,另外的250万计入资本公积,C公司占有B公司20%的股权。C公司与B公司和A公司约定:如果未来2年内B公司的盈利达不到规定标准,B公司将返还C公司200万元,A公司将返还C公司50万元。C公司对B公司增资2年后,B公司盈利未达到规定标准,因此B公司返还C公司200万元,A公司返还C公司50万元。


税务处理解析:
(1)A公司税务处理
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A公司返还C公司50万元,实际是对自己的股权增值的一种返还。但是,这笔钱,对A公司而言,可以说与收入无关,因此,A公司返还的50万,不应税前扣除。

(2)B公司税务处理
B公司返还C公司200万元,实际是股东的投资款。由于投资时,B公司就没有作为收入处理,因此,返还时不能作为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或费用,应冲减资本公积。

(3)C公司税务处理
由于C公司注资时,投入就是500万,因此C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元。C公司取得B公司和A公司返还的资金时,实际是对股权成本的一种调整和修正,所以C公司应冲减投资成本,不能作为收入处理。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财大咖(ID:caidaka2019)。文中或封面图片来自授权原作者及互联网,为非商业用途使用,如因版权等有疑问,请于本文刊发30日内联系优贲(微信:HBXSYOOBEN),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最终解释权归优贲所有。


-- The End --

愿有一天我们能成为您的优质阅读源

以获得您的置顶






优贲财税




培养卓越商业精英,引领企业价值升级!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优贲财税
1234
内容 1757
粉丝 0
优贲财税 1234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1.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