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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泰康生物公告,其董事长因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杜伟民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45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26%。因为接触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杜伟民拟将占比23.99%的股份分割过户到前妻袁莉萍名下。在此之前,袁莉萍不持有公司股权。
根据康泰生物最新报价146元/股,袁莉萍分割的1.61亿股份市值为235亿元,这几乎是有公告可查的上市公司离婚案中分手费最高的纪录。而分割过户之后,杜伟民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占比由51.26%变为27.27%。
在康泰生物此前披露的公告中杜伟民为中国国籍,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其前妻袁莉萍生于1971年,加拿大国籍,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
税务政策
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0]70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税务分析
转让者:杜伟民(中国国籍)
转让标的为限售股,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但是,由于转让者和受让者的特殊关系,没有应纳税所得额
受让者:袁莉萍(加拿大国籍)
1、受让环节,没有纳税义务(赠与税)
2、后续分红环节:上市公司性质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免税,如果没有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收协定,最高10%,能否适用差别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不确定
3、后续转让环节:20%的个人所得税,成本是当初杜伟民取得限售股的成本
注意,判断税收居民的要素:1.永久性住所,2.利益中心3习惯性住所 4 国籍。
如果袁莉萍实质是中国税收居民,分红,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转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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