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电子商务行业,部分经营者会采用向平台投诉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获取流量,以取得竞争优势。实践中,投诉理由可能是正当的,可能是非法的;可能是竞争者自己投诉,也可能是委托中介或者其他第三方投诉。对于其他卖家的恶意投诉,卖家防不胜防,特别是投诉成功之后,产品链接被下架,网店被降权,损失巨大但又无法证明。本案认定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参考各种因素,酌定损失,并判赔210万,对于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卖家变造权利凭证、谎称他人产品构成侵权、向电商平台恶意投诉同业竞争的其他卖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他人正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本案认定利用电商平台投诉机制恶意投诉其他经营者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援引《电子商务法》第42条加倍赔偿条款进行判决,从重制裁经营者通过恶意投诉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