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上半年出台的政策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颁布无疑备受关注,而其中关于注册资本的内容更是首当其冲。
有关注册资本金制度几经调整,从2014年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又在2024年从认缴制调整为实缴制。有关如何应对实缴制的讨论一时引起强烈关注,大家讨论的热火朝天,比如何时实缴、如何减资,甚至如何注销。
但这些更多的是从制度和监管的层面去讨论,而回归到实体经营中,很多老板更关心的是操作层面,最近有好多老板朋友都在问,这笔钱在投入到公司后,我该如何盘活?
想知道如何做,那首先得知道什么不能做!
一、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1、新《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实缴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公司法》不仅规范了注册资本实缴制,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作出增补修订,新《公司法》扩大责任承担的范围,增加了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不仅在责任承担方面更加具体和严格,也更强调保护公司的财产权益。

二、什么是抽逃出资
1、定义与性质
2、司法认定标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从《新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三)》的主旨来看,可以将上述规定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1)虚增利润型: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依据新《公司法》第210条规定,公司分配利润前,应当优先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虚增利润后进行分配的,违反了”没有盈利不得分配“的公司分配利润原则,损害了公司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2)虚构债务型: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新《公司法》中,将原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做了删除。但并不是说董监高可以以抽逃资金、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可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随意借贷。而具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股东借款或还款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
(3)关联交易型: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
依据新《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是,若该交易符合法定程序、价格公平合理,且未损害公司利益的,则不属于抽逃出资。
(4)兜底条款: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虽然最高院在2014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解释三》中,删除了原第12条中: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于抽逃出资的规定,但删除该项规定是因为从2014年起取消强制验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非意味着“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在目前恢复实缴制的背景下,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但仍属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基础证据之一。
实质要件:
行为必须损害了公司权益,即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
所以,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应看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和充足原则,破坏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3、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关于股东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债权人若要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供对该股东具有抽逃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
如债权人不能提供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则股东无需就其未抽逃出资进行举证,法院直接对债权人追加股东为责任主体的请求不予支持。若债权人能够提供产生初步合理怀疑的证据,举证责任则转移到股东一方,若其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则将被追加为责任主体。
4、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返还所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抽逃出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
综上所述,抽逃注册资本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股东在出资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如何避免掉进抽逃资金的坑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以列举方式对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但实践操作中,对于如何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仍然是一个难点。但我们可以将过往投资过程中常见不合规合法的方式作为前车之鉴:
分批多次注资:
量力而为,不要设定过高的注册资本金,过往很多企业因为注册资本金不足,又要抬高门面,所以不得不采用分批多次转入的方式进行注资。此种方式虽然在形式上满足了要件,但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充足的原则,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不满足实质性要件。

第三方垫资/借物注册:
在认缴制的背景下,第三方公司,包括验资审计中介、评估公司或第三方等垫资注册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种情况的问题在于一方面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股东,另一方面公司资金转出时,公司与垫资方是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了抽逃出资的第二个形式要件,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同时也要看公司是否有尚未偿还的债权人欠款、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同样,借用他人的实物进行出资,公司注册后再归还给原权利人,也是同样的道理。

非正常合理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公司虚构交易,或者即使双方有正常业务往来,但此笔交易的归还出资借款的意图十分明显,也会被认定为利用关联交易转款的方式抽逃出资。

非正常业务开支: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会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可能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他人债务,也可能是用于股东其他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投资或支出。

虚构外部交易:
通过第三方配合虚构业务,比如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无商品房买卖的事实,实际上是先把公司财产分配给指定第三人,再从公司账户转账至指定人名下构成抽逃出资。

无偿或低价转让资产:
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等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他人。

公司为股东担保:
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股东支付转让款,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比如违反减资法定程序做出的减资行为,不符合形式要件第四条,往往被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还比如将股东本属于资本公积金的出资转变为公司对其的借款,并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予以返还,属于股东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如何规避抽逃出资,其实最核心的点还在于对公司权益和相关方利益的重视和平衡,而这一点,从更一深层次来看,是来自于对公司长远高质量发展的认知和信心不足,以及对法制社会监管力度和法律风险的评估不足使然,所以加强法制意识,规范、提升企业管理也是每个创业者的先修课程。

首先,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以及监管和司法的力度不断加强,越来越看重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因此顺应国家治理的大趋势,不断提升法治意识,是每个人在意识和认知上需要提前做好的功课,以法为界,就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
其次,任何一个想做大做强的公司,在一开始就要梳理好公司未来的发展路径和股权架构图,并不断的做动态调整,在体系搭建的过程中,不在于公司的多少,更应注重每个公司在体系中的独特作用,通过股权架构体系的重组,做到简而精,因为在金税四期体系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情况下,过多的壳公司和僵尸公司毫无意义,它们在过往都是作为税收洼地、开票主体或虚构业务的平台公司,现在它们不仅不能帮助企业,反而会更容易引起税局的关注,埋下更多潜在的隐患;
再次,合理高效的资金管理和运作,盘活资金,提升经营效率,才是真正盘活资金,提升自己使用效率和价值的核心所在,而不是通过蹩脚的资金腾挪和显而易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汲取过往的经验教训,找到边界,别让河水湿了自己的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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