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与客户共进晚餐 - 不适用FBT(员工福利税),且在所得税方面不可抵扣。
b) 为董事拜访会计和供应商提供住宿和租车- 只有在将董事视为公司雇员时,消费才会受到FBT的影响。这些费用在所得税方面可抵扣。
c) 与员工在餐厅共进晚餐 - 受FBT影响,但如果提供的福利不是频繁和定期的话,可能适用FBT法第58P的豁免规定。
d) 公司为员工准备的午餐 - 不适用FBT,并且在所得税方面可抵扣。
e) 与员工在餐厅共进午餐 - 参见上述c点。
f) 为员工准备的礼篮(酒和巧克力) - 假如礼物作为一个奖品,它就可以成为一个减税物品。第一,这个产品不能在现场被使用。第二,这个礼物不能用作娱乐用途。礼品会被纳入FBT,但可以被豁免。根据附加值税法案第58P,如果这个礼物是一份非经常性的赠与,它就可以成为一个减税物品。
g) 为客户准备的礼篮 - 不适用FBT,只要能证明提供礼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业务的声誉或未来销售,根据《所得税法案1997》第8-1条,即“in carrying on a business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future assessable income” ,就可以扣除。
h) 为客户提供的礼品券 - 不适用FBT,礼品券的可扣除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娱乐性。例如,Coles/Myer等礼品券在所得税方面是可抵扣的。但如果礼品券是用于餐厅的,则将被视为《所得税法案1997》第32-5条下规定的带有娱乐性质,因此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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