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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改低网店产品价格,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恶意改低网店产品价格,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跨境电商法律观察-肖燕
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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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报复老板,故意改低链接产品价格,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前言

员工或者其他主体为了报复电商卖家,通过掌握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网店后台,修改产品销售价格,将价格调低。消费者或者“羊毛党”基于产品调低后的价格,大批量下单。最终,要么卖家保店铺,不得不发货,损失惨重;要么取消订单,链接及店铺被投诉,被降权、处罚甚至关店。本案属于典型的恶意改低价格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本案关于网店损失认定的思路和逻辑,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网店链接被恶意破坏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一定参考意义。


裁判要旨

1、直接财物损失为产品成本价与被害单位因“销售”实际获得的钱款之间的差额,而商品市场价中高于成本价的部分为被害单位正常销售商品的可得利益,系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损失”范畴,

2、消费者根据恶意改低后价格所下订单,卖家被迫发货的行为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对效力待定的合法行为的追认,而是在穷尽相应措施后被迫无奈的选择。改价格行为与卖家损失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索引

案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刑初字第469号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陈某所在的杭州某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云公司)与被害单位杭州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后由某云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负责对某甲公司淘宝网天猫商城上的“某乙食品旗舰店”进行美工设计,但因某甲公司对被告人陈某的设计不满意,双方公司于2014年5月9日终止托管服务合同。


同年5月19日,陈某自认为在履行合同中遭受言语侮辱,遂产生报复心理,于当日9时许,在某云公司内利用其事先掌握的天猫商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该“某乙食品旗舰店”网店后台,将某甲公司欲上架销售的盐津葡萄、盐津桃肉等10种蜜饯产品的销售价格改低至3.5元或1元,并上架销售,致使上述商品被买家大量抢购,产生订单交易6079笔,涉及交易金额人民币4666191元。


某甲公司当日14时许发现其天猫店铺异常,后迅速将商品下架并与买家、天猫商场方协商取消订单、冻结交易等事宜,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某甲公司未能查清异常原由等原因致使协商未果。


同年5月21日晚,某甲公司为保证其店铺能够继续在天猫商城上经营,只得按照天猫规则对3416笔交易(交易金额人民币124967元)进行发货,涉及商品数量49252件(商品成本价共计人民币250022.08元),造成上述商品成本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55.08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院观点

行为性质。被告人陈某由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以改低被害单位天猫店铺销售商品单价,导致大量商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被抢购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造成被害单位财物损失达人民币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情节严重。


本案损失金额认定。公诉机关根据本案所涉商品市场价指控被告人陈某恶意修低价格的行为造成被害单位某甲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317822.2元,经查,本案所涉盐津桃肉等系被害单位某甲公司生产后欲用于销售的产品,被害单位按照被告人陈某上架销售改低后的单价发货,造成的直接财物损失为产品成本价与被害单位因“销售”实际获得的钱款之间的差额即人民币125055.08元,而商品市场价中高于成本价的部分为被害单位正常销售商品的可得利益,系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损失”的范畴,故公诉机关指控超过人民币125055.08元部分,本院不予认定。

网店不发货就不会造成损失问题。对于天猫商城的商家而言,一旦买家点击购买并付款,商品交易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商家即卖家在买家已付款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履行合同或者违约,如果卖家不发货,买家有权按照天猫规则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赔偿;被害单位在此情况下被迫发货的行为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对效力待定的合法行为的追认,而是在穷尽相应措施后被迫无奈的选择;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产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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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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