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网购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不断得到提升。部分消费者利用平台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则漏洞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对差评的顾虑心态,操作并实现退款不退货。甚至部分买家以此为业,大量下单,大量退款不退货,严重破坏了电商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商家和电商平台的利益。本案系典型的电商平台起诉“职业吃货人”,要求确认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例,虽然判赔金额不高,但对职业的退款不退货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1、利用淘宝网规则肆意申请仅退款的行为还违反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违背了作为交易买方亦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但影响平台内经营者正常交易活动的开展,更侵害了淘宝平台规范有序的经营管理秩序,破坏了平台内健康的网络购物生态,并导致淘宝公司为处理其大量频繁发起的仅退款申请耗费了额外的人力物力资源,造成了客观的损失,故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本案被称为全国首例“职业吃货”案。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步,以“职业吃货”为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也随之兴起,严重危及互联网商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所处的独特地位,“职业吃货”不仅损害了正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还会侵犯平台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本案通过支持第三方平台的诉讼维权行动,判决恶意的“职业吃货”败诉,对于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构建诚信、有序互联网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10145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10553号
周丽慧系淘宝注册会员,其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淘宝账号“哆啦a梦5580”及“同舟共济1951”,其经常在淘宝平台买入商品后不久,即以“假货”、“商品品牌与实际不符”等理由向卖家发起仅退款申请。
经初步统计,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31日短短1个月期间,周丽慧发起了624笔仅退款申请,退款总金额32697.07元。其中“哆啦a梦5580”账号在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下单344笔,在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申请退款343笔,退款成功335笔,实际退款金额18842.53元,退款申请率99.7%,退款成功率97.4%;“同舟共济1951”账号在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16日期间下单289笔,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29日申请退款281笔,退款成功277笔,实际退款金额3854.54元,退款申请率97.2%,退款成功率95.8%。
其中退款过程中,淘宝网平台显示存在相关卖家反馈的周丽慧案涉账号有发虚假物流的情形,也有卖家反馈给淘宝网平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反映周丽慧的案涉账号有通过微信向卖家索要金额不等的钱财的情形。
2、判令淘宝公司赔偿周丽慧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结合周丽慧的订单退款率、退款申请理由、退款举证情况、购置用途等因素,周丽慧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消费和维权习惯,其利用淘宝网规则肆意申请仅退款的行为还违反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违背了作为交易买方亦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但影响平台内经营者正常交易活动的开展,更侵害了淘宝平台规范有序的经营管理秩序,破坏了平台内健康的网络购物生态,并导致淘宝公司为处理其大量频繁发起的仅退款申请耗费了额外的人力物力资源,造成了客观的损失,周丽慧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淘宝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的数额,但本案中其仅主张1元的实际损失,原审法院对此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周丽慧的行为系滥用淘宝会员权利的不诚信行为,淘宝公司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系淘宝公司的正常维权成本,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律师费由周丽慧负担,亦无不当。
2、周丽慧赔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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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