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肖燕律师
背景
不用一人有限公司,其目的主要是规避《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常来说,用于注册店铺的公司,因为不会有业务往来,没有用工成本,没有采购成本,没有场地租金,一般不会有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此,需要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不容易出现。而借用其他人的信息注册店铺,需要先注册公司,再开设开店,每增加一个股东,对于具体的店铺管理人员来说,都是沟通成本和经济成本的增加,程序上的繁琐化。这是公司层面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和选择初衷。
但是,就我们最近处理的案件来看,用于设立店铺的公司可能出现大量因为店铺售卖侵权产品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国外侵权一般不会追究到国内的股东,但是我们最近处理了好几个国内权利人诉跨境出口卖家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这种情况下,如果设立店铺的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由于很多跨境出口卖家财务不规范,大量使用私账,股东可能需要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较于一般的公司,专门用于注册店铺的公司虽然对外产生负债的概率较低,但还是有可能对外负债。从规避壳公司股东风险的角度出发,我们还是不推荐专门用于注册店铺的公司设立成一人有限公司。当然了,这是一个公司业务操作成本与法律风险取舍权衡的问题,心中有数,具体处理,选择一个合适方案即可。如果担心名义鼓动他的法律风险,就选择非一人公司;如果更关注企业业务操作的成本和便利性,就选择一人公司。风险心中有数,取舍价值衡量,方案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实践来看,卖家皆是业务优先,选择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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