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肖燕律师
背景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简单说,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违法部分,需要按照转正员工双倍支付工资(工资一倍,赔偿金一倍,合计两倍)。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我们建议,没有特殊情况,合同签署的期限统一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如果员工表现优秀,可以提前转正。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约定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排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延长试用期或者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咨询。我们认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延长试用期可以,但是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长期限;重新约定试用期明显违反这一规定,不可行。
试用期,还有两项特殊制度:一是工资可以发8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天通知即可。企业在设计公司试用期相关的人事制度时,需要特别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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