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肖燕律师
背景
《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即,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未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不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法律对于海运和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均存在特殊规定。
《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因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起算时间是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民用航空法》第135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因此,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起算。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并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应当执行《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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