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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签署合同及付款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跨境电商签署合同及付款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跨境电商法律观察-肖燕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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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己签的合同,自己付的款,必须能证明

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肖燕律师

背景

跨境出口零售电商卖家,由于控制的公司众多,业务链条特别长,私账收款普遍,采购数量巨大但金额不大,采购笔数多,业务人员素质一般等原因,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签署及付款不规范等问题。我们在向跨境出口零售电商卖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这一问题在行业内极为普遍,我们现在结合一个司法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冯志宏(甲方)与河南道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道珉公司”)签订《亚马逊店铺运营技术服务协议》一份,乙方为甲方提供6项咨询服务。甲方应付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

汾阳市信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称,冯志宏曾服务于信诚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0日离职。冯志宏未到庭作证。

信诚公司提供的付款证据显示:

1、2019年4月23日转账给穆林浩5000元,转账说明.5000元订金,支付方式.零钱;

2、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付款方李文欢,账户类型:支付宝账户,收款方张学峰,账户类型:支付宝账户,付款金额45000,摘要亚马逊学费。

因道珉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进行,信诚公司以道珉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道珉公司退还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3091元,共计53091元。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本案原告信诚公司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亚马逊店铺运营技术服务协议》,当事人为冯志宏,信诚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信诚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虽称冯志宏系该公司员工,但该证据属原告单方证言,冯志宏并没有到庭作证,信诚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在案的转账凭证无法体现信诚公司是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故原告不能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本案适格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驳回原告汾阳市信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之所以全面败诉,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合同签署不规范,员工以自己的名义签署的合同。

2、无法证明员工身份,没有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清单,没有员工出庭作证,推测该员工的社保可能没有交或者在其他公司交的,或者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3、付款用的私人账号和支付宝账号,付款也没有备注代公司支付。

4、对方收款用的也是私账,没有发票和收据。


整个合同签署及付款的过程,存在多次可以证明合同主体是公司的机会,但是由于操作不规范,皆完美错过。本案特别集中的反映出了跨境出口零售电商行业可能存在的签署合同及付款不规范问题,很有参考意义。


法律风险防范思路

1、签署合同尽量用公司,迫不得已用自然人签署合同,也最好可以用核心员工;

2、员工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并且保存好相关文件;

3、谨慎使用私账;

4、代付货款或者服务费,备注清楚代付主体及款项性质;

5、客户用私账收款,需要对方出具收据,最好可以开具发票,写进合同。


文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59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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