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电商经营者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争抢流量和市场,自行或者聘请他人对网店链接恶意上差评或者刷单,导致目标店铺被平台降权、罚款、限流、甚至被封店,这种操作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本案对于刑事责任损失认定的思路和逻辑,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网店链接被恶意破坏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被害人损失金额是以退款未退货的订单货物损失金额加退款退货订单的来回运费金额之和认定的。
案件:钟家杰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刑终602号
2017年8月初,被告人钟家杰为打压竞争对手王某经营的天猫浪莎薇拉菲网店,通过QQ与梁某联系,谎称该店铺为其本人所有,雇佣梁某召集淘宝刷单人员恶意在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天猫浪莎薇拉菲网店进行刷单,共计刷单1998单,每单货款为29.9元人民币。
2017年8月10日,天猫平台通知天猫浪莎薇拉菲专卖店存在虚假交易,卖家存在非常规方式获得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的行为。
刷单后,刷单人员申请退款成功但未退回刷单的女式内裤(5条装)的有1247个订单,共计退款人民币37285.3元;因虚假地址造成退款退货的有571单,网店为此实际支出来回运费9097元。
另查明,天猫浪莎薇拉菲网店邮寄给刷手的女式内裤(5条装)成本价为25元,邮寄快递费(含仓储、包装、发货等费用)为8元/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