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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elina 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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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LP在顾问委员会上直接向GP发难。原因是GP把一个明星项目的跟投额度,分给了几家“老LP”,而一家新进LP没分到。
GP解释了半天,LP仍然不满。最后GP不得不从自己的跟投份额里匀了一部分出来,才勉强平息。
这件事过后,GP内部复盘了一整天:跟投额度到底该怎么分?
跟投,已经是LP的“标配”要求。但很多GP没意识到,跟投最大的坑不在条款本身,而在分配——分不好,轻则得罪LP,重则背上“利益输送”的嫌疑。
本文梳理了跟投分配中最常见的三个“雷”,以及GP如何提前排掉。
雷一:分配规则不透明,LP觉得“不公平”
真实场景:某GP有一只明星项目开放跟投,额度只有2000万。三个LP都想跟,GP按“对基金的贡献度”分配:A LP(最早出资)分到1000万,B LP(帮忙对接过项目)分到600万,C LP(刚进来)分到400万。
GP觉得合情合理。但C LP不服:“我们出的钱一样多,凭什么我只有400万?贡献度谁说了算?”
GP拿不出书面规则,最后闹到顾问委员会。
问题出在哪?
分配规则是“黑箱”,LP看不到标准
“贡献度”是主观判断,容易引发质疑
规则没有事先写入LPA或跟投协议
避雷方法:
在LPA或跟投协议中事先写明分配规则,例如:
按LP的累计出资额比例分配
按LP加入基金的时间顺序(先到先得)
按LP承诺的附加资源(需事先定义并书面确认)
规则一旦确定,对所有LP一视同仁,不搞“临时照顾”
分配结果留存书面记录,以备LP或监管问询
雷二:把额度分给了“自己人”,涉嫌利益输送
真实场景:某GP把跟投额度分给了创始人配偶代持的一个实体。其他LP不知情,后来被一家LP的尽调发现,质问GP。
GP解释:“那是我们创始人的亲戚,早期帮过忙。” LP不买账,向中基协投诉。虽然最后没有定性为利益输送,但GP花了大量精力自证清白,声誉也受了影响。
问题出在哪?
跟投对象与GP存在关联关系,未披露
分配偏向“自己人”,违反公平原则
中基协《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明确禁止“利用信息优势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
避雷方法:
建立跟投分配的利益冲突披露机制:如果跟投对象与GP有关联关系,必须事先向顾问委员会披露
关联方跟投应适用同等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或超额分配
保留分配决策的书面记录,包括分配依据、会议纪要、投票结果
对于金额较大的跟投分配,可引入第三方见证
雷三:分配后无法“追溯”,LP反悔引发纠纷
真实场景:某GP开放跟投,LP确认跟投并签了协议。项目后来表现不及预期,LP反悔,要求退出跟投。
GP说:“协议已经签了,项目也投了,没法退。” LP说:“你们当时没说清楚风险。”
虽然最后LP没退出成功,但双方关系僵了。
问题出在哪?
跟投确认后的“反悔机制”没有约定
风险揭示不充分,LP事后找借口
分配后没有及时锁定
避雷方法:
在跟投协议中明确“锁定机制”:LP确认跟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如5个工作日)缴款,逾期视为放弃
明确“不可撤销”条款:除非GP有重大过错,否则LP不得单方面退出
做好风险揭示:在跟投邀请函中明确列出项目风险,让LP书面确认已知悉
对于大额跟投,可要求LP出具“出资承诺函”
写在最后
跟投分配的“安全操作清单”
综合多位GP的经验,一份合规、公平、可执行的跟投分配机制应包含以下要素:
规则透明:分配规则事先写入LPA或跟投协议,对所有LP公开
标准客观:使用出资比例、时间顺序等客观标准,避免主观判断
利益冲突披露:关联方跟投必须披露,并经顾问委员会同意
书面留痕:分配决策过程、分配结果、LP确认文件,全部留存
不可撤销:跟投确认后锁定,避免LP反悔
风险揭示:书面告知项目风险,LP签字确认
跟投是把双刃剑。分得好,绑定LP、增强募资吸引力;分不好,得罪LP、甚至惹上合规麻烦。
一位做过十几期基金的GP合伙人说:“跟投分配,最难的不是‘怎么分’,而是‘为什么这么分’。你把规则说清楚、摆出来,LP即使没分到,也能理解。你藏着掖着,分到了的觉得理所当然,没分到的觉得有黑幕。”
对于GP,下次开放跟投前,先问自己三个问题:
分配规则写进LPA了吗?
有没有关联方跟投?披露了吗?
LP确认跟投后,能反悔吗?
想清楚了,再发跟投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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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