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规定
“三、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现统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方式是:
(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可持有效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等,在所在地银行分别开立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被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持证券公司总部授权书、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规定
“七、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证券公司经营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除因公司更名、外汇业务范围调整等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换领《许可证》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证券公司无需定期更换《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