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乌双方关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进口。
一、检疫依据与准入范围
(一)检疫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商品名称与产地
允许进境商品为鲜食西瓜(学名:Citrullus lanatus L.),产地限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西瓜产区。
(三)注册管理
输华西瓜的地块和包装厂须经乌方审核,并由中乌双方共同注册批准。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号码,以确保溯源。乌方需在每年出口季前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更新。
二、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甜瓜迷实蝇 (Myiopardalis pardalina)
2. 黄瓜黑星病菌 (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3. 苜蓿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4. 菊花滑刃线虫 (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三、出口前管理体系
(一)田间管理
1. 体系建设:地块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落果烂果。
2. 监测计划:乌方需针对中方关注有害生物制定全年田间监测计划。发现有害生物时,应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种群密度。
3. 非疫产区要求:输华西瓜须来自甜瓜迷实蝇非疫产区。若监测到该害虫,乌方须立即暂停非疫产区地位,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启动紧急预案;疫情根除并经中方认可后方可恢复。
4. 特定病害防控:
- 针对黄瓜黑星病菌和苜蓿黄萎病菌:从苗期起每7天调查一次。一旦发现,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并暂停该产区当季对华出口,同时通报中方。
- 针对菊花滑刃线虫:生长期间每15天调查一次,重点检查叶片、果实及果柄。发现危害症状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5. 记录保留:乌方应保留监测及防治记录(含时间、有害生物名称、措施、化学试剂详情等),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相关工作须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二)包装厂管理
1. 监管与环境: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监管下进行。厂房应整洁卫生,地面硬化,具备原料场和成品库,功能区相对独立并与生活区隔离。
2. 分拣处理:包装过程中须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剔除病虫果、畸形果及植物残体、土壤等。
3. 仓储要求:入库西瓜须符合检疫要求并单独存放,防止再次感染。
4. 溯源体系: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注册号、出口日期、数量及目的地等信息,确保可追溯至注册生产田。
(三)包装与标识要求
1.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过。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
2. 标识内容:每个包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种类、品种、国家、产地、地块及包装厂名称/注册号。包装箱和托盘须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集装箱要求:装箱时须确保卫生条件良好,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抽样比例:贸易开展前两年,按每批货物2%比例抽样;若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比例降至1%。发现疑似有害生物可进行剖果检查。
2. 违规处理:如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并视情况暂停相关地块和包装厂当季输华资格。乌方须查明原因、改进措施并保存记录。
(五)植物检疫证书
经检疫合格后,乌方须按ISPM 12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地块、包装厂注册号及集装箱号。附加声明须包含:“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Watermel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四、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1. 核查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包装箱和托盘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须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 中方将查验单证和标识,并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来自未经批准地块和包装厂的货物,不准进境。
2. 发现中方关注或乌方新发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