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涉税风险通常集中在计税依据计算错误、纳税时点有误、优惠使用不正确、计税方式混用、纳税义务人不明确等方面,稍有不慎就会少缴税款,导致存在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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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未将土地款并入房产原值,导致少缴房产税。
规定
①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会计如何核算,房产计税原值均应包括地价款、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款,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② 当容积率≥0.5时,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
③ 当容积率<0.5时,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举例
A企业支付4000万元(含契税),购置一块土地新建厂房,宗地面积0.5万㎡,厂房建筑成本2000万元。
①若厂房总建筑面积0.3万㎡;
容积率=0.3÷0.5=0.6≥0.5,那么地价全额计入房产计税原值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2000+4000=6000万元。
②若厂房总建筑面积0.2万㎡;
容积率=0.2÷0.5=0.4<0.5,那么需要折算相应土地面积的价款计入房产的计税原值。
土地单价=4000÷5000=0.8万元/㎡
折算土地面积=厂房建筑面积×2=0.2×2=0.4万㎡。
计入地价=折算土地面积×土地单价=0.4×8000=3200万元。
计税原值=厂房建筑成本+计入地价=2000+3200=5200万元。
剩余800万元(4000-3200)地价无需计入,后续按5200万元为计税原值计征房产税。
注: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会计核算不影响税法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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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二:未将契税、过户费等并入房产计税原值,导致少缴房产税。
规定
① 固定资产成本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契税、过户费、权属登记费等必要税费,应资本化计入房产原值。
② 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均应按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值应根据国家会计准则规定核算。
举例
B企业支付500万买一层办公楼,另外支付契税15万元和过户费2万元。
房产原值=500+15+2=517万元,企业应据此作为计税原值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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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房产发生改、扩建或装修支出时,未并入房产计税原值,导致少缴房产税。
规定
① 增加使用功能、延长寿命的改扩建等后续支出,应资本化计入房产原值;
② 按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会计是否记为固定资产,均按房屋原价计缴房产税。
③ 未按国家会计制度核算的,税务机关可调整。
④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设备,如电梯、中央空调、消防、智能化等,无论会计是否单独记账,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⑤ 更换上述设备时,新设备价值计入原值,可扣减原设备价值,对于易损零配件更新,不计入原值。
举例一
企业厂房原值1000万元,改扩建支出300万元(延长寿命5年),应计入原值,计税基础变为1300万元;若计入费用,会少缴房产税,税务机关可要求调整并补缴。
举例二
企业办公楼加装电梯200万元、中央空调150万元,均为不可移动附属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与会计是否单独核算无关。
举例三
企业更换旧电梯(原值80万元,残值5万元),新电梯200万元,计入原值时可扣减75万元(80-5),净增125万元计入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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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四:无租使用和存在免租期时计税错误
无租使用时:应由实际使用人按从价计征方式计缴房产税,
免租期内:房产产权人应按从价计征方式计缴房产税。
规定
①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实际使用人按依照房产计税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产权人无需申报;
② 出租房产时,《租赁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由产权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举例一
A企业拥有一栋原值2000万元的办公用房,由应税单位B企业无租使用(无租赁期限约定),当地减除比例规定为30%。
① 年应纳房产税=2000×(1-30%)=1400×1.2%=16.8万元
② 由实际使用人B企业申报缴纳缴纳房产税,A企业无需就该房产申报房产税。
举例二
产权人C企业将原值1600万元的商铺出租给D企业使用,《租赁合同》约定:前6个月为免租期,免租期结束后租金为4万元/月,当地减除比例规定为30%。
① 6个月免租期计税(从价计征):
月房产税=1600×(1-30%)×1.2%÷12=1.12万元
免租期6个月总计应缴房产税=1.12×6=6.72万元。
② 剩余6个月正常租赁期计税(从租计征):
月房产税=4×12%=0.48万元
6个月合计房产税=0.48×6=2.88万元
③ 全年合计房产税=6.72+2.88=9.6万元
④ 由产权人C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免租期不能零申报,应按申报6.72万元,正常租赁期应申报2.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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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五:房产部分出租、部分自用,未按面积/原值拆分,未分别核算,统一按从价或从租,导致少缴或重复缴税。
规定
① 房产自用,房产税应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从价计征税率1.2%;
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12%;
③ 纳税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的,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原值比例划分,分别计算房产税;
④ 无法准确划分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举例
产权人A企业有一个仓库,原值1000万元,总建筑面积2000㎡,自用了1200㎡,剩余800㎡用于出租,年租金60万元。
①假若全部按原值计税,年应缴税=1000×(1-30%)×1.2%=8.4万元;
② 自用部分应缴税=8.4×1200/2000=5.04万元;
③假定出租部分也按原值计税, 出租部分应缴税=8.4×800/2000=3.36万元;但出租部分应从租计征,实际应该缴纳=60×12%=7.2万元,
④ 这样出租部分就少缴房产税=(7.2-3.36)=3.84万元,导致企业存在后期补税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⑤ 正确的做法是,由产权人分别按自用和出租分别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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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六:关联方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租金出租房产,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规定
房产出租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核定计征房产税。
举例
母公司A将原值2000万元的一栋办公楼,以年租金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子公司B,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为50万元/年;由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年租金为50万元。
① A企业按偏低租金计算房产税,年房产税=10万×12%=1.2万元。
② 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计算:年房产税=50万×12%=6万元。
③ A企业每年需补缴房产税=6万-1.2万=4.8万元;
④ 若已按偏低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一段时间了,那么A企业在补缴房产税的同时,还需另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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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七:自建房屋或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按“办证”时点缴纳房产税,导致滞后。
规定
① 自建房屋的,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②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③ 房屋建成或验收后,无论是否入账、办证,均按上述法定时点申报纳税。
举例
B企业1000万元自建一厂房用于生产,由于规划问题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该企业以未办证为由连续2年未申报房产税。
① 自建房屋的,应自建成次月起,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年应纳税额=1000×(1-30%)×1.2%=8.4万元;
② 2年合计应缴纳=8.4×2=16.8万元。
③B企业需补缴房产税16.8万元的同时,还需缴纳滞纳金和可能产生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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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八:房企自用出租、出租、出借自己建造的商品房,未及时未申报或延迟申报。
规定
① 房企自用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自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② 房企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举例一
A房企2026年3月完成自有商品房建造,2026年4月正式投入企业办公使用,则该房企需从2026年5月起,对这套自用商品房计算缴纳房产税。
举例二
B房企2026年6月将自建商品房交付给承租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从6月15日起生效,该房企需从2026年7月起,对这套出租商品房计算缴纳房产税。
举例三
C房企2026年8月将自建商品房无偿出借给关联企业使用,8月20日完成实际交付,则该房企需从2026年9月起,对这套出借商品房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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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九:购置新房或存量房,漏报房产税或延迟申报房产税。
规定
① 购置新建商品房的,应自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② 购置存量房的,应自签发权属证书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举例一
A企业支付200万购置新建办公房一套,并在2025年8月15日完成交付收房,房产税当地减除比例规定为30%,
① 房产税纳税起点为2025年9月。
②若自用,年应纳税额:200×(1-30%)×1.2% = 1.68万元;2025年应缴4个月,合计=1.68÷12×4 = 0.56万元。
③ 若收房后出租,假定年租金10万元; 年应纳税额=10×12% = 1.2万元。 2025年应缴4个月,合计=1.2÷12×4 = 0.4万元。
举例二
B企业300万元购置一套存量办公房,自己用于办公,在2025年9月20日过户领证,减除比例30%。
① 房产税纳税起点为2025年10月;
② 年应纳税额=300×(1-30%)×1.2%= 2.52万元。
③ 2025年应缴3个月,合计=2.52÷12×3 = 0.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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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十:房产转让但未过户,双方都未缴纳房产税
规定
① 转让房产,未办证但已交付使用,按实际使用确定纳税人;
② 以交付次月为界,交付前原产权人(登记产权人)缴纳,交付后使用人缴,即使未过户;
③ 无交付则仍由原产权人缴纳。
举例
A企业于转让给B企业一套房产,2025年6月10日办理了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房产原值为2000万元,房产税规定减除比例为30%。
① 2025年1-6月份,A企业应缴房产税:2000×(1-30%)×1.2%÷12×6 = 8.4万元。
② 2025年7-12月份,B企业应缴房产税:2000×(1-30%)×1.2%÷12×6 = 8.4万元
③ 若双方均未缴纳房产税,那么税务机关可向A企业追缴1-6月税款,向B企业追缴7-12月税款,并按每日0.05%处滞纳金及进行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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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十一:租典纠纷未解决、产权未确定、权属不清,造成代管人/使用人漏报或未申报。
规定
① 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②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③ 房产权属不清且已交付使用的,按”实际使用"原则确定纳税人。
举例一
A公司将一栋原值1000万元的写字楼出典给B公司,但典期及赎金争议未解决,本年度B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但未申报房产税。
① 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实际使用人B公司缴纳房产税;
②年度应纳税额=1000x(1-30%)x1.2%=8.4万元。
③ 由于B公司未申报房产税,因此需补缴8.4万元房产税,同时需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面临罚款。
举例二
C公司把资产原值为500万元的仓库出租给D公司,因某些纠纷,D公司占用仓库但拒付租金,本年度双方均未申报房产税。
① 双方纠纷未解决前,应由实际使用人D公司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缴税,年度应交税金=500x(1-30%)x1.2% = 4.2万元。
②由于D公司未申报房产税,因此需补缴84.2万元房产税,同时需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面临罚款
举例三
老张有一套300万的房产,去世后,子女们由于继承份额纠纷,导致该房产未办理过户,期间由长子张某使用,未申报房产税。
① 继承未办结,房产权属未确定,应由实际使用人长子张某缴纳房产税。
②该期间,张某应缴纳房产税=300x(1-30%)x1.2%=2.52万元/年。
③ 张某需要补缴房产税,缴纳滞纳金,及面临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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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十二:免税房产用途变更,未申报房产税。
规定
① 免税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出借的,即丧失免税资格,应按规定缴税;
② 免税单位出租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③ 出租或出借房产的,应自交付出租或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举例一
A企业有一套临街房产,自用为员工宿舍(符合房产税免税条件),2025年10月5日转为商铺出租给B企业,年租金20万元
① A企业纳税义务起点2025年11月;
②年税额=20x12%=2.4万元;2025年应缴纳2个月的房产税,合计=2.4÷12x2=0.4万元;
③ 若A企业2025年未申报房产税,那么需要补缴房产税,缴纳滞纳金,及面临相应的罚款。
举例二
刘某继承住宅后一直自己居住,2年后改为民宿出租给张某,但未申报房产税。
① 刘某继承住宅后自己居住期间,不需缴纳房产税;
②改为民宿出租给张某后,应在转为经营次月起,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③ 由于转经营后,刘某未申报房产税,因此需要补缴房产税,缴纳滞纳金,及面临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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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十三:大修停用满足免税条件却一直缴税,或大修停用免税未备案导致可能被 追缴税款并处罚,或免税到期后未及时恢复申报。
规定
① 房屋大修连续停用6个月及以上,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② 但申报时需在附表或备注栏说明;
③ 同时要求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备案,以备查验;
④ 免税到期后应及时恢复申报。
举例
A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原值2000万元,于2025.8.1-2026.2.31进行大修,停用了7个月;当地减除比例30%。
①A企业车间大修停用7个月,超过了6个月,符合免房产税的条件;
② 年应纳税额=2000x(1-30%)x1.2%=16.8万;2025年可免5个月房产税,合计=16.8÷12x5=7万;因此2025年度A企业应缴纳房产税=16.8÷12x7=9.8万元;
③若A企业未在申报时说明,且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备案,那么可能面临需补缴房产税并可能被加收滞纳金。
④ 2026.2.31大修结束,A企业应及时恢复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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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十四:单纯闲置未用房产,未申报房产税。
规定
① 房屋大修连续停用达到6个月及以上,大修期间可免房产税;但单纯房产闲置不适用,闲置必须缴纳房产税。
② 闲置房产满足大修停用免税条件的,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举例
A企业有一栋原值1000万元的生产用房,由于一些原因单纯闲置了1年,当地减除比例为30%.
①房产单纯闲置必须缴纳房产税,年应纳税额=1000x(1-30%)x1.2%=8.4万元。
② 假若闲置期间大修且连续停用7个月,那么当年可免征7个月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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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十五:违规享受减免,如机关、学校等将自用免税房产部分出租,未单独核算 或报备,违规享受免税政策。
规定
① 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房产免征;出租/非自用生产经营用房不免。
② 免税项目需单独核算,如要区分自用、出租、经营等;
③ 大多数免税情形都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房产相关资料;
④ 若未向税务机关备案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一
某学校将闲置的一栋教学楼出租给培训机构,房产原值1000万元,租金为5万元/月,该学校连续2年都按自用申报免税。
①学校自用免税,但将教学楼出租,不属于自用,应按租金缴税;
② 年应纳税额=5x12x12%=7.2万元,2年合计=7.2x2=14.4万元。
③该学校需补缴14.4万元的房产税,缴纳滞纳金,及面临相应的罚款。
举例二
某机关单位将内部招待所(原值1000万元),对外经营,长期按”公务用房”享受免税,2年未缴税房产税。
①内部招待所对外营业,属营业用房,需单独核算,应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② 年应纳税额=1000x(1-30%)x1.2%=8.4万元;2年合计=8.4x2=16.8万元。
③该机关需补缴16.8万元的房产税,缴纳滞纳金,及面临相应罚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