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川0108民初8921号
基本事实
张三在甲公司单位担任保安队长,甲公司为张三购买了2019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9年8月1日,张三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第二十六条约定,除甲公司规则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张三具有下列行为的,甲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1.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累计旷工6日(含)以上。
2022年8月1日,甲公司再次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其他内容无变化。
甲公司《员工手册》(2020年7月修订),规定: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第四节考勤管理制度……三、请假规定:1、事假:事假不得连续超过4天或季度内累计不得超过10天,否则,公司有权拒接批准其休假申请。《考勤管理制度》(2019年7月1日修订)规定:“1.工作时间:公司行政人员执行5天工作制,项目人员执行6天工作制……(3)旷工:③休假前后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8、事假。因需办理私人事务可申请事假,事假申请需再休假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休假;如因事情紧急等原因无法事先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的,需在休假前电话通知部门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后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将作旷工处理。四、违纪处理:一个月旷工达3天以上(含3天),公司均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并取消一切薪资及福利。
2022年10月10日甲公司出具《关于对城市某项目员工张三、陈某的处罚决定》,该《决定》载明:“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公司城市某项目保安队长张三、保洁组长陈某在没有任何有效请休假手续以及得到相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无故脱岗,此次两名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事公司《员工手册》中第四章员工行为准则第四条,以及《考勤管理制度》第三章执行细则第2条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讨论决定,对张三、陈某两名员工做出除名处分。”张三于2022年10月11日离职。
张三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992.82元……,仲裁裁决:一、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992.82元;……
庭审中,(审判员)问:2021年张三在10月1日至10月5日进行了请假,在2022年10月1日至10月5日,你怎么不去上班?(张三)答: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当时排班没有安排到他,家里正好搬新家就回家了。2022年的请假条都交过去了,请假条写的7天,是否批准不清楚。
甲公司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无须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992.82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甲公司行业性质,张三的工作岗位以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5日请假条,结合庭审中张三陈述2022年也递交了请假条的陈述,可以认定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为甲公司安排张三工作时间。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故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10月4日至10月7日为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安排的工作时间。
张三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日未参加工作,实质为拒绝公司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应认定旷工。
2022年10月4日至2022年10月7日,未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工作,应当认定为旷工。
甲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认定张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甲公司甲公司无需支付张三经济赔偿金29,99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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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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