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乌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进口。现将具体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依据与准入范围
(一)法律法规依据
本次准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商品名称与产地
允许进境商品为鲜食西瓜(学名:Citrullus lanatus L.,英文名:Fresh Watermelon),产地限定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西瓜产区。
(三)注册管理
输华西瓜的地块和包装厂须经乌方审核并由中乌双方共同注册批准。注册信息须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确保溯源。每年出口季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更新。
二、重点关注有害生物名单
中方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
- 甜瓜迷实蝇(Myiopardalis pardalina)
- 黄瓜黑星病菌(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 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三、出口前管理体系要求
(一)田间管理
1. 体系建设:地块须在乌方监管下建立质量与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及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落果烂果,定期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2. 监测计划:按ISPM 6标准制定全年田间监测计划。发现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种群密度。
3. 非疫产区管理:输华西瓜须来自经中方批准的甜瓜迷实蝇非疫产区(按ISPM 10建立)。若监测到该害虫,乌方须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内通报中方;疫情根除并经中方认可后方可恢复。
4. 特定病害防控:针对黄瓜黑星病菌和苜蓿黄萎病菌,自苗期起每7天调查一次。一旦发现危害症状,除采取综合防治外,须暂停该产区当季对华出口并通报中方。针对菊花滑刃线虫,生长期间每15天人工监测一次叶片、果实及果柄,发现危害即行处置。
5. 记录保存:保留监测及防治记录备查。记录应包括时间、有害生物名称、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还需详列试剂名称、活性成分、浓度及施用日期等。所有工作须在受训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二)包装厂管理
1. 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全过程须在乌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有原料场和成品库;功能区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3. 包装过程中须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剔除病虫果、畸形果及枝叶土壤等杂质。
4. 入库存储的西瓜须符合同等检疫要求并单独存放,防止二次感染。
5. 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注册信息、出口日期、数量及输往国家等,确保可追溯至注册生产田。
(三)包装与标识要求
1.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符合中国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
2. 每个包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种类、品种、国家、产地、地块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包装箱和托盘须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集装箱装箱时须检查卫生条件,加施封识并确保抵达中国口岸时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贸易开展前两年,按每批2%比例抽样检查(必要时剖果);两年内无检疫问题则降至1%。
2. 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视情暂停相关地块和包装厂当季输华资格。乌方须查明原因、改进措施并保存查获记录供中方核查。
(五)植物检疫证书
经检疫合格后,乌方应按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地块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及集装箱号。附加声明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Watermel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四、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核查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附加声明是否符合规定;包装箱和托盘标识是否合规。
(二)进境查验
西瓜须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中方将查验单证标识,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 来自未经批准地块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准进境。
- 检出中方关注或乌方新发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甜瓜迷实蝇监测指南.doc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