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草案拟增设“网络食品经营”专节,重点调整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监管规则。目前该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实施标准以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一、征求意见稿中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跨境电商企业需承担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委托境内具备资质的生产经营者承担召回责任和广告主责任,并将委托信息报送至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风险防控与召回工作;若企业拒不召回,平台有权中止服务,并先行召回后向企业追偿。此外,跨境电商企业须在交易页面以中文形式标明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标签事项。
第七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加工的需同时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
(四)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到期日;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需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二、与商财发〔2018〕486 号文的核心差异
相较于《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本次征求意见稿在监管逻辑和责任界定上存在显著变化:
1. 监管规则与责任体系调整。486号文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而征求意见稿拟将其纳入“网络食品经营”范畴,强化企业在风险防控、召回及信息披露方面的主体责任。
2. 中文标签披露要求强化。486号文仅要求在风险告知书中提示可能无中文标签并提供电子标签查询;征求意见稿则强制要求在平台交易页面直接以中文标明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标签信息,从“可查询”转变为“直接展示”。
3. 境内受托责任范围扩展。征求意见稿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委托境内具备资质的主体承担召回责任和广告主责任,并需向平台报备。其中,“广告主责任”首次在法律层面被明确,有助于厘清广告活动的境内责任主体。
三、跨境商家参考注意事项
1. 对照第七十四条开展标签自查。建议企业提前梳理SKU,重点核对配料表、生产者信息及产品标准代号等。针对境外商品信息获取难点,应提前与供应商沟通,并在意见征集期内反馈实际问题。
2. 严格审核页面与宣传内容。全面排查详情页、直播话术,杜绝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特别是未纳入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进口保健食品,需严格把控广告宣传的合规边界。
3. 提前梳理境内委托关系。确认境内受托方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协议中明确召回、广告主责任及信息报送等权利义务,确保责任链条清晰。
4. 评估召回机制与平台风险。完善内部召回预案,明确触发条件与处理流程。密切关注平台的督促召回、中止服务及追偿机制,避免因响应滞后引发合规风险。
5. 持续跟踪立法进程。鉴于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企业可先行开展合规摸底与预案准备,待正式法律出台后,再对商品页面、标签展示及管理制度进行最终调整。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商务部网站、网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