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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机运输中委托人未支付运费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包机运输中委托人未支付运费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物流律师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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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罗梦茹、陈雨嫣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19年来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手机/微信:135 3805 9172


【案情介绍】


全球通航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球通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物流公司,深圳英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速达公司”)是一家在深圳注册的供应链管理公司。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英速达公司委托全球通公司包机运输50票货物,产生费用港币1638602.7元。全球通公司履行了运输义务,但英速达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


2019年10月8日,英速达公司(甲方)、李超(丙方)向全球通公司出具《保证合同》。内容为: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在账期内(账单日次月30日内)偿还所欠乙方的运输费,希望延期还款;丙方作为保证人愿意为甲方提供连带担保;甲方和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自2019年11月起每月还款港币壹拾万元,余款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结清;如果甲方按照约定还款,则乙方不予追究甲、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丙方违约,没有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自违约之日起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每日按照欠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英速达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李超。全球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英速达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并要求李超承担连带责任。

PART 01
争议焦点

委托人未支付运费时,李超作为委托人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对委托人英速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PART 02
法院判决




1、被告英速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球通公司支付欠付费用人民币1477708.3元;


2、被告英速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全球通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2021年1月公布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后续LPR利率调整低于3.85%/年,本案违约金的适用利率应随之进行调整);


3、被告李超对被告英速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全球通航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20669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66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669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PART 03
法官观点


在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后,托运人应按约定支付费用。全球通公司已履行包机包板包舱运输义务,而英速达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英速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被告英速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英速达公司应于账单日次月30日内支付运输费,否则需支付违约金。原告全球通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英速达公司委托原告全球通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及被告英速达公司欠付运费等相关费用的事实。被告英速达公司出具的《保证合同》载明,截至2019年9月,被告英速达公司尚欠原告全球通公司运输费港币1638602.7元。被告英速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抗辩或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支付过部分欠款,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双方QQ记录中的记账单内容,最后一笔运输的时间为2019年9月7日,被告英速达公司应在2019年10月7日前将欠付款项付清。原告全球通公司主张自2019年10月8日作为违约起始日并按照该日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合理,应当予以支持。故被告英速达公司应向原告全球通公司支付的费用折合人民币金额为1477708.3元(1638602.7港元×0.90181)。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全球通公司自行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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